2004年台灣司法人權指標調查報告
陳榮傳撰
壹、緒論
人權的保障有許多面向,圍繞在司法活動附近的問題,包括警察調查、檢察官偵查、法官審判、監獄執行等程序,乃至被害人的保護等課題,都與司法人權有關,也都是環環相扣的重要指標。這些指標不只反映司法人權受保障的程度,也是一個國家的人權整體受保障的程度的縮影。從民國八十八年七月間我國舉行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至今,匆匆已經過了五年多。這段期間台灣的司法人權究竟推展到何種程度?獲致什麼成果?確實都值得關心司法和人權的各界人士,持續予以觀察及檢討。中國人權協會也因此每年都進行例行性的調查。
中國人權協會針對台灣地區司法人權所做的年度指標調查,歷年來皆以學者專家為評估對象。自1997年起除了保留菁英組(學者及其他專家)的調查方式外,也獲得法務部同意,在全國各監獄對上千名的受刑人進行問卷調查。對於法務部的開誠佈公、充滿自信,我們除了感謝之外,也要給予最高的肯定。由於監獄之受刑人都親身體驗過司法人權調查項目中之調查、偵查、審判與執行等四個階段,故調查結果應該相當程度的反映出真實的司法人權狀況。
中國人權協會今年繼續維持[社會菁英組]與[受刑人組],並增列「刑事被害人及家屬組」而成為三 軌並行的方式,以進行司法人權的問卷調查。希望藉由年度指標之升降,顯現台灣地區司法人權狀況的變化,以供政府機關與各界提昇我國司法人權水準之參考。
為了維持評價的客觀並方便比較,今年人權指標的調查項目,除了因為法律修正而有必要的刪修之外,原則上都維持與去年相同的問卷設計及調查方法。至於評估的標準及指數,去年以前是用「甚佳、佳、普通、差、甚差、不知道」等六種選項,今年為了讓填卷人更清楚掌握各等級的差距,並避免在統計上沒有意義的問卷拉低評估值的分數,今年的問卷標示了「非常差」、「有點差」、「普通」、「有點好」及「非常好」等五種答案,也刪除了「不知道」(代表0分)的選項。。
上述「非常差」、「有點差」、「普通」、「有點好」及「非常好」等五種答案,分別代表以1分至5分的評分,各種分數則是表示各問項受保障的程度;5分代表司法人權受到充分保障;3分代表受到相當的保障;1分代表司法人權嚴重受損的程度(以滿分一百分來換算,它們分別是:100分;60分;20分)。應注意的是,人權指標的量化並不是絕對的標準,而是相對的參考標準,因為不同的人在不同時間對人權保障之感受不同。本調查報告不採用人權「及格」及「不及格」的說法,而只著重於今年與去年各問項之評估結果是「進步」或「退步」,也要讓明年的評估結果再來和今年比較。
以下僅分別就「社會菁英組」、「受刑人組」與「刑事被害人及家屬組」問卷,依據調查所得的指標分數,分析今年度的調查結果。
貳、社會菁英組
一、調查對象與方法
2004年社會菁英組問卷評估人的樣本特質分析如表一所示。精英組的評估人包括檢察官、律師、學者、其他司法人員、民意代表、社團組織、公職人員等、社會人士。今年菁英組共寄發562份,回收135份,整體的回收率只有24.02%。就回收的問卷份數來看,最多為其他司法人員與公職人員,人數都占了總數的40.7%,其他職業別的回收份數都很少。
今年九月因為刑事訴訟法的交互詰問等新制施行滿一週年,民間團體和政府部門都很慎重地調查、評估新、舊制的得失,我們有關司法人權指標的調查、評估的時間較晚,給人有重覆的感覺,這或許是「菁英組」的問卷組的回收情形不佳的原因。在回收的135份中,女性61人占45.2%、男性71人占52.6%;居住地以在北部的居多,占了74.1%;就年齡而言,以30~39歲最多,占43%,40~49歲占40.7%居次,二者就占了83.7%。
表一、菁英組--樣本特質分析
| 人口變項 |
回收份數 |
百分比 |
|
| 職業 |
檢察官 |
7 |
5.2% |
| 律師 |
3 |
2.2% |
|
| 學者 |
8 |
5.9% |
|
| 其他司法人員 |
55 |
40.7% |
|
| 民意代表 |
1 |
0.7% |
|
| 社會團體 |
6 |
4.4% |
|
| 公職人員 |
55 |
40.7% |
|
| 總數 |
135 |
100% |
|
| 年齡 |
20~29歲 |
6 |
4.4% |
| 30~39歲 |
58 |
43% |
|
| 40~49歲 |
55 |
40.7% |
|
| 50~59歲 |
14 |
10.4% |
|
| 60~80歲 |
1 |
0.7% |
|
| 未填答者 |
1 |
0.7% |
|
| 總數 |
135 |
100% |
|
性別 |
男 |
71 |
52.6% |
| 女 |
61 |
45.2% |
|
| 未填答者 |
3 |
2.2% |
|
| 總數 |
135 |
100% |
|
| 區域 |
北部 |
100 |
74.1% |
| 中部 |
15 |
11.1% |
|
| 南部 |
9 |
6.7% |
|
| 東部 |
7 |
5.2% |
|
| 未填答者 |
4 |
3% |
|
| 總數 |
135 |
100% |
|
表二、問卷之發出與回收—菁英組
| 評估人 |
發出份數 |
回收份數 |
回收率 |
| 檢察官 |
20 |
7 |
35% |
| 律師 |
10 |
3 |
30% |
| 學者專家 |
112 |
8 |
7.14% |
| 其他司法人員 |
160 |
55 |
34.38% |
| 民意代表 |
80 |
1 |
1.25% |
| 社會團體 |
30 |
6 |
20% |
| 公職人員 |
150 |
55 |
36.67% |
| 總數 |
562 |
135 |
24.02% |
二、司法人權指標問項及內容
今年司法人權指標的問卷原分為「警察調查階段」、「檢察官偵查階段」、「法官審判階段」、「監獄執行階段」和「被害人部分」等五部分進行調查。指標問項及內容,詳請參閱附錄。
三、今年調查結果分析
今年關於各組就司法人權各項指標的評估,調查的結果都依各階段予以排序。表三顯示,菁英組對於各階段之人權保障排序為:1.「檢察官偵查階段」、2.「法官審判階段」、3.「警察調查階段」、4.「監獄執行階段」、5.「被害人部分」。如果和去年的調查結果比較:「檢察官偵查階段」顯然獲得了最高的滿意度,擠下了去年的榜首「法官審判階段」,「警察調查階段」穩居第三,而「監獄執行階段」和「被害人部分」的排序分別為4、5,和去年不同,卻與前年相同。
由表三總體觀察可以得知,今年「菁英組」關於司法人權的平均評估值,都有顯著的進步。「警察調查階段」為3.24,標準化百分數為64.8分(去年為2.48,標準化百分數為49.60分)、「檢察官偵查階段」3.42,即68.4分(去年為2.72,即54.4分)、「法官審判階段」為3.34,即66.8分(去年為2.74,即54.80分)、「監獄執行階段」為3.25,即65分(去年為2.25,即45.0)、「被害人部分」為2.95,即59分(去年為2.43,即48.60分)。
各項分數的提高,部分可能是因為在指標部分已刪除「不知道」(0分)的選項,但上述情形顯示,如果和去年的調查結果比較,「監獄執行階段」提高了20分,進步最多,「警察調查階段」提高了15.2分居次,「檢察官偵查階段」進步了14分,「法官審判階段」進步了12分,「被害人部分」也進步了10.4分。今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更進一步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使警察和檢察官都建立了正面的形象,而「被害人部分」的滿意度不佳,也顯示人民所期盼的司法正義,除了對行為人的偵查、起訴、執行之外,更應包含對被害人的補償!菁英組對此一部分的失望,可以說已明白的寫在紙上。
表三、司法人權各項指標與排序
|
組別 指標 |
菁英組 |
||
|
人權得分 |
標準化百分數 |
排序 |
|
|
警察調查階段 |
3.24 |
64.8 |
4 |
|
檢察官偵查階段 |
3.42 |
68.4 |
1 |
|
法官審判階段 |
3.34 |
66.8 |
2 |
|
監獄執行階段 |
3.25 |
65 |
3 |
|
被害人部份 |
2.95 |
59 |
5 |
|
平均 |
3.24 |
64.8 |
- |
在受刑人組的調查結果部分,今年在表四的部分顯示各項指標的排序為:1.「監獄執行階段」、2.「檢察官偵查階段」、3.「法官審判階段」、4.「警察調查階段」。這樣的排序和去年完全相同,如果和菁英組的調查結果比較,可以發現在分數的表現上,「檢察官偵查階段」>「法官審判階段」>「警察調查階段」的排序,已經是「全民」的共識,值得相關人員警惕。其中比較特別的是,「監獄執行階段」的得分遠超過其他階段,其與「警察調查階段」的差距在菁英組只有0.18,即3.6分,但在受刑人組卻高達1.17,即23.4分,此種現象表面上顯下受刑人對於「監獄執行」的滿意度甚高,但如果是因為受刑人「身在其中」而不得不為阿諛的意思表示,似乎更表示此一部分的司法人權需再努力改善。
如果用相同的指標來檢驗菁英組和機構收容人組評估後所給的得分,我們可以發現檢察官偵查階段的差距是0.43,即8.6分,法官審判階段的差距是0.39,即7.8分,但警察調查階段的差距則高達0.7,即14分,這顯示警察調查階段從菁英組和機構收容人組的角度來看,仍然存在相當的落差。
表四、刑事司法人權指標排序
|
排序 |
菁英組 |
機構收容人組 |
||
|
指標 |
得分 |
指標 |
得分 |
|
|
1 |
檢察官偵查階段 |
3.42 |
監獄執行階段 |
3.71 |
|
2 |
法官審判階段 |
3.34 |
檢察官偵查階段 |
2.91 |
|
3 |
監獄執行階段 |
3.25 |
法官審判階段 |
2.86 |
|
4 |
警察調查階段 |
3.24 |
警察調查階段 |
2.54 |
今年菁英組的評估問卷回收率很低,由表五可以看出主要是「其他司法人員」和公職人員的問卷為主,這樣的結構適度去除受評估對象的主觀立場,未嘗不是意外的收穫。如果純粹從得分來比較,92年評估值的總平均只有2.46(49.20分),今年已經提高到3.226 (64.52分),進步頗多。各項指標進步的幅度,分別為:1.「警察調查階段」0.76(15.2分)、2.「檢察官偵查階段」0.72(14.4分)、3.「法官審判階段」0.52(10.4分)、4.「監獄執行階段」0.99(19.8分)、5.「被害人部分」0.52(10.2分)。
如果進一步比較各階段的得分,我們可以發現「檢察官偵查階段」評分排序第一,且在各類評估人的得分都相當高,表示各界都肯定檢察官的表現;法官審判階段雖然也有不錯的評價,但在教授學者的眼中,卻有很不理想的成績,如果不是問卷的樣本或統計時有錯誤,這種結果相當值得法官們警惕;警察調查階段和監獄執行階段的得分相同,這和二個階段的評估對象性質相當有關,有其基本的合理性;被害人部份的得分最低,則顯示當局對此一部分的重視仍有不足,導致各界的普遍不滿,亟待改進。
表五、職業別與司法人權態度之分析
|
組別 指標 |
檢察官 |
律師 |
學者專家 |
其他司 法人員 |
民意 代表 |
社會 團體 |
公職 人員 |
菁英組平均 |
|
人數 |
7 |
3 |
8 |
55 |
1 |
6 |
55 |
|
|
警察調查階段 |
3.29(7) |
2.87(3) |
2.81(8) |
3.52(50) |
2.9(1) |
2.97(6) |
3.1(53) |
3.24 |
|
檢察官偵查階段 |
3.85(6) |
2.97(3) |
3.35(8) |
3.57(50) |
2.91(1) |
3.27(6) |
3.29(50) |
3.42 |
|
法官審判階段 |
3.62(6) |
3(3) |
2.53(8) |
3.60(53) |
2.9(1) |
3.02(6) |
3.09(53) |
3.28 |
|
監獄執行階段 |
3.08(6) |
2.92(3) |
3.03(8) |
3.28(50) |
2.75(1) |
3.25(6) |
3.29(52) |
3.24 |
|
被害人部份 |
3.06(7) |
2.93(3) |
2.7(8) |
2.95(53) |
2.8(1) |
3(6) |
2.99(53) |
2.95 |
|
平均 |
3.38 |
2.94 |
2.89 |
3.384 |
2.85 |
3.10 |
3.152 |
3.226 |
|
排序 |
2 |
5 |
6 |
1 |
7 |
4 |
3 |
- |
※表格()內數字為有效填答個數
就性別與司法人權評分的關係而言,表六顯示,無論在任何階段,男性評分均較女性為高,此一結果與去年相同。男性對「檢察官偵查階段」和「法官審判階段」的評分都很高(3.55和3.47),女性對「檢察官偵查階段」、「監獄執行階段」和「法官審判階段」的評分也都很高(3.26、3.19和3.17)。
表六、性別和司法人權評分之關係
|
|
菁英組 |
||
|
指標 |
男【 N=71】 |
女【N=61】 |
平均 |
|
警察調查階段 |
3.36(68) |
3.1(57) |
3.24 |
|
檢察官偵查階段 |
3.55(65) |
3.26(56) |
3.42 |
|
法官審判階段 |
3.47(69) |
3.17(55) |
3.37 |
|
監獄執行階段 |
3.29(68) |
3.19(58) |
3.24 |
|
被害人部份 |
3.03(69) |
2.84(59) |
2.94 |
|
平均 |
3.34 |
3.11 |
3.24 |
|
排序 |
1 |
2 |
- |
關於評估人的居住區域別與司法人權評分之關係,依據表七,可以發現各地區菁英評分的差距。各地區屬性的評分排序,呈現出「東部>南部>中部>北部」的現象,似乎也說明都會地區的菁英對人權的要求程度較高,採取的評分標準也比較嚴格。
表七、區域別和司法人權評分之關係
|
|
菁英組 |
||||
|
指標 |
北部 【N=100】 |
中部 【N=15】 |
南部 【N=9】 |
東部 【N=7】 |
平均 |
|
警察調查階段 |
3.06(94) |
3.85(15) |
3.7(9) |
3.77(6) |
3.24 |
|
檢察官偵查階段 |
3.31(90) |
3.54(15) |
3.81(8) |
4.08(7) |
3.42 |
|
法官審判階段 |
3.23(96) |
3.39(14) |
3.77(9) |
4.04(7) |
3.33 |
|
監獄執行階段 |
3.18(93) |
3.10(13) |
3.53(9) |
3.86(7) |
3.24 |
|
被害人部份 |
2.89(96) |
2.76(15) |
3.42(9) |
3.51(7) |
2.95 |
|
平均 |
3.13 |
3.33 |
3.65 |
3.84 |
3.24 |
|
排序 |
4 |
3 |
2 |
1 |
- |
就評估人的個人訴訟經驗與司法人權的評估關係而言,從表九可以發現,曾有訴訟經驗者評分平均值3.24,其中以「法官審判階段」評分3.5最受肯定。未曾參與訴訟者之平均值為3.21,其中以「檢察官偵查階段」評分3.36最受肯定。就不同經驗的評估人的評分來比較,曾經參與刑事案件的偵查或審判程序的評估人,大多是以自己的親身經驗或近距離的觀察結果作答,其他人的評估基礎可能並非來自本身的實際經驗,而是基於來自親友的訊息或新聞媒體的報導,這二組評估人的評分差距應該可以理解。
此外,表九也顯示,機構收容人組在經驗上的不同,並沒有改變其對評估對象的評分,甚至連得分的排名次序也都完全一樣,其間所透露的,乃是作為受刑人的當時共同經驗,已經使前此的經驗暫時失去意義,值得主管當局省思。菁英組在經驗上的不同,也在表八和表九反映出幾個重要的訊息:例如警察調查階段的得分都相對地不理想,表示警察在調查階段仍應加強有關人權的訓練;法官審判階段在有親身經驗和沒有親身經驗的菁英中,獲得懸殊的評估得分,這表示此一部分的實質進步已經超越一般人的認識,需要再拉近民眾和法官審判程序的距離;監獄執行階段的評估剛好相反,顯示一般人只是敬而遠之,對於監獄之中的人權狀況還需要有進一步的觀察。
表八、經驗別和司法人權評分之關係
|
|
菁英組 |
||
|
指標 |
曾因刑事案件參與審判【N=51】 |
不曾 【N=76】 |
平均 |
|
警察調查階段 |
3.34(46) |
3.15(74) |
3.22 |
|
檢察官偵查階段 |
3.46(46) |
3.36(71) |
3.40 |
|
法官審判階段 |
3.5(48) |
3.2(74) |
3.32 |
|
監獄執行階段 |
3.09(46) |
3.33(72) |
3.24 |
|
被害人部份 |
2.81(4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