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台灣司法人權指標調查報告

陳榮傳撰

壹、緒論

人權的保障有許多面向,圍繞在司法活動附近的問題,包括警察調查、檢察官偵查、法官審判、監獄執行等程序,乃至被害人的保護等課題,都與司法人權有關,也都是環環相扣的重要指標。這些指標不只反映司法人權受保障的程度,也是一個國家的人權整體受保障的程度的縮影。從民國八十八年七月間我國舉行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至今,匆匆已經過了五年多。這段期間台灣的司法人權究竟推展到何種程度?獲致什麼成果?確實都值得關心司法和人權的各界人士,持續予以觀察及檢討。中國人權協會也因此每年都進行例行性的調查。

中國人權協會針對台灣地區司法人權所做的年度指標調查,歷年來皆以學者專家為評估對象。自1997年起除了保留菁英組(學者及其他專家)的調查方式外,也獲得法務部同意,在全國各監獄對上千名的受刑人進行問卷調查。對於法務部的開誠佈公、充滿自信,我們除了感謝之外,也要給予最高的肯定。由於監獄之受刑人都親身體驗過司法人權調查項目中之調查、偵查、審判與執行等四個階段,故調查結果應該相當程度的反映出真實的司法人權狀況。

中國人權協會今年繼續維持[社會菁英組]與[受刑人組],並增列「刑事被害人及家屬組」而成為三 軌並行的方式,以進行司法人權的問卷調查。希望藉由年度指標之升降,顯現台灣地區司法人權狀況的變化,以供政府機關與各界提昇我國司法人權水準之參考。

為了維持評價的客觀並方便比較,今年人權指標的調查項目,除了因為法律修正而有必要的刪修之外,原則上都維持與去年相同的問卷設計及調查方法。至於評估的標準及指數,去年以前是用「甚佳、佳、普通、差、甚差、不知道」等六種選項,今年為了讓填卷人更清楚掌握各等級的差距,並避免在統計上沒有意義的問卷拉低評估值的分數,今年的問卷標示了「非常差」、「有點差」、「普通」、「有點好」及「非常好」等五種答案,也刪除了「不知道」(代表0分)的選項。。

上述「非常差」、「有點差」、「普通」、「有點好」及「非常好」等五種答案,分別代表以1分至5分的評分,各種分數則是表示各問項受保障的程度;5分代表司法人權受到充分保障;3分代表受到相當的保障;1分代表司法人權嚴重受損的程度(以滿分一百分來換算,它們分別是:100分;60分;20分)。應注意的是,人權指標的量化並不是絕對的標準,而是相對的參考標準,因為不同的人在不同時間對人權保障之感受不同。本調查報告不採用人權「及格」及「不及格」的說法,而只著重於今年與去年各問項之評估結果是「進步」或「退步」,也要讓明年的評估結果再來和今年比較。

以下僅分別就「社會菁英組」、「受刑人組」與「刑事被害人及家屬組」問卷,依據調查所得的指標分數,分析今年度的調查結果。

貳、社會菁英組

一、調查對象與方法

2004年社會菁英組問卷評估人的樣本特質分析如表一所示。精英組的評估人包括檢察官、律師、學者、其他司法人員、民意代表、社團組織、公職人員等、社會人士。今年菁英組共寄發562份,回收135份,整體的回收率只有24.02%。就回收的問卷份數來看,最多為其他司法人員與公職人員,人數都占了總數的40.7%,其他職業別的回收份數都很少。

今年九月因為刑事訴訟法的交互詰問等新制施行滿一週年,民間團體和政府部門都很慎重地調查、評估新、舊制的得失,我們有關司法人權指標的調查、評估的時間較晚,給人有重覆的感覺,這或許是「菁英組」的問卷組的回收情形不佳的原因。在回收的135份中,女性61人占45.2%、男性71人占52.6%;居住地以在北部的居多,占了74.1%;就年齡而言,以30~39歲最多,占43%,40~49歲占40.7%居次,二者就占了83.7%。

表一、菁英組--樣本特質分析

人口變項

回收份數

百分比

職業

檢察官

7

5.2%

律師

3

2.2%

學者

8

5.9%

其他司法人員

55

40.7%

民意代表

1

0.7%

社會團體

6

4.4%

公職人員

55

40.7%

總數

135

100%

年齡

20~29歲

6

4.4%

30~39歲

58

43%

40~49歲

55

40.7%

50~59歲

14

10.4%

60~80歲

1

0.7%

未填答者

1

0.7%

總數

135

100%

性別

71

52.6%

61

45.2%

未填答者

3

2.2%

總數

135

100%

區域

北部

100

74.1%

中部

15

11.1%

南部

9

6.7%

東部

7

5.2%

未填答者

4

3%

總數

135

100%

表二、問卷之發出與回收—菁英組

評估人

發出份數

回收份數

回收率

檢察官

20

7

35%

律師

10

3

30%

學者專家

112

8

7.14%

其他司法人員

160

55

34.38%

民意代表

80

1

1.25%

社會團體

30

6

20%

公職人員

150

55

36.67%

總數

562

135

24.02%

二、司法人權指標問項及內容

今年司法人權指標的問卷原分為「警察調查階段」、「檢察官偵查階段」、「法官審判階段」、「監獄執行階段」和「被害人部分」等五部分進行調查。指標問項及內容,詳請參閱附錄。

 

三、今年調查結果分析

今年關於各組就司法人權各項指標的評估,調查的結果都依各階段予以排序。表三顯示,菁英組對於各階段之人權保障排序為:1.「檢察官偵查階段」、2.「法官審判階段」、3.「警察調查階段」、4.「監獄執行階段」、5.「被害人部分」。如果和去年的調查結果比較:「檢察官偵查階段」顯然獲得了最高的滿意度,擠下了去年的榜首「法官審判階段」,「警察調查階段」穩居第三,而「監獄執行階段」和「被害人部分」的排序分別為4、5,和去年不同,卻與前年相同。

由表三總體觀察可以得知,今年「菁英組」關於司法人權的平均評估值,都有顯著的進步。「警察調查階段」為3.24,標準化百分數為64.8分(去年為2.48,標準化百分數為49.60分)、「檢察官偵查階段」3.42,即68.4分(去年為2.72,即54.4分)、「法官審判階段」為3.34,即66.8分(去年為2.74,即54.80分)、「監獄執行階段」為3.25,即65分(去年為2.25,即45.0)、「被害人部分」為2.95,即59分(去年為2.43,即48.60分)。

各項分數的提高,部分可能是因為在指標部分已刪除「不知道」(0分)的選項,但上述情形顯示,如果和去年的調查結果比較,「監獄執行階段」提高了20分,進步最多,「警察調查階段」提高了15.2分居次,「檢察官偵查階段」進步了14分,「法官審判階段」進步了12分,「被害人部分」也進步了10.4分。今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更進一步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使警察和檢察官都建立了正面的形象,而「被害人部分」的滿意度不佳,也顯示人民所期盼的司法正義,除了對行為人的偵查、起訴、執行之外,更應包含對被害人的補償!菁英組對此一部分的失望,可以說已明白的寫在紙上。

 

表三、司法人權各項指標與排序

        組別

指標

菁英組

人權得分

標準化百分數

排序

警察調查階段

3.24

64.8

4

檢察官偵查階段

3.42

68.4

1

法官審判階段

3.34

66.8

2

監獄執行階段

3.25

65

3

被害人部份

2.95

59

5

平均

3.24

64.8

-

 

 

在受刑人組的調查結果部分,今年在表四的部分顯示各項指標的排序為:1.「監獄執行階段」、2.「檢察官偵查階段」、3.「法官審判階段」、4.「警察調查階段」。這樣的排序和去年完全相同,如果和菁英組的調查結果比較,可以發現在分數的表現上,「檢察官偵查階段」>「法官審判階段」>「警察調查階段」的排序,已經是「全民」的共識,值得相關人員警惕。其中比較特別的是,「監獄執行階段」的得分遠超過其他階段,其與「警察調查階段」的差距在菁英組只有0.18,即3.6分,但在受刑人組卻高達1.17,即23.4分,此種現象表面上顯下受刑人對於「監獄執行」的滿意度甚高,但如果是因為受刑人「身在其中」而不得不為阿諛的意思表示,似乎更表示此一部分的司法人權需再努力改善。

如果用相同的指標來檢驗菁英組和機構收容人組評估後所給的得分,我們可以發現檢察官偵查階段的差距是0.43,即8.6分,法官審判階段的差距是0.39,即7.8分,但警察調查階段的差距則高達0.7,即14分,這顯示警察調查階段從菁英組和機構收容人組的角度來看,仍然存在相當的落差。

表四、刑事司法人權指標排序

排序

菁英組

機構收容人組

指標

得分

指標

得分

1

檢察官偵查階段

3.42

監獄執行階段

3.71

2

法官審判階段

3.34

檢察官偵查階段

2.91

3

監獄執行階段

3.25

法官審判階段

2.86

4

警察調查階段

3.24

警察調查階段

2.54

今年菁英組的評估問卷回收率很低,由表五可以看出主要是「其他司法人員」和公職人員的問卷為主,這樣的結構適度去除受評估對象的主觀立場,未嘗不是意外的收穫。如果純粹從得分來比較,92年評估值的總平均只有2.46(49.20分),今年已經提高到3.226 (64.52分),進步頗多。各項指標進步的幅度,分別為:1.「警察調查階段」0.76(15.2分)、2.「檢察官偵查階段」0.72(14.4分)、3.「法官審判階段」0.52(10.4分)、4.「監獄執行階段」0.99(19.8分)、5.「被害人部分」0.52(10.2分)。

如果進一步比較各階段的得分,我們可以發現檢察官偵查階段」評分排序第一,且在各類評估人的得分都相當高,表示各界都肯定檢察官的表現;法官審判階段雖然也有不錯的評價,但在教授學者的眼中,卻有很不理想的成績,如果不是問卷的樣本或統計時有錯誤,這種結果相當值得法官們警惕;警察調查階段和監獄執行階段的得分相同,這和二個階段的評估對象性質相當有關,有其基本的合理性;被害人部份的得分最低,則顯示當局對此一部分的重視仍有不足,導致各界的普遍不滿,亟待改進。

 

表五、職業別與司法人權態度之分析

        組別

指標

檢察官

律師

學者專家

其他司

法人員

民意

代表

社會

團體

公職

人員

菁英組平均

人數

7

3

   8

55

1

6

55

 

警察調查階段

3.29(7)

2.87(3)

2.81(8)

3.52(50)

2.9(1)

2.97(6)

3.1(53)

3.24

檢察官偵查階段

3.85(6)

2.97(3)

3.35(8)

3.57(50)

2.91(1)

3.27(6)

3.29(50)

3.42

法官審判階段

3.62(6)

3(3)

2.53(8)

3.60(53)

2.9(1)

3.02(6)

3.09(53)

3.28

監獄執行階段

3.08(6)

2.92(3)

3.03(8)

3.28(50)

2.75(1)

3.25(6)

3.29(52)

3.24

被害人部份

3.06(7)

2.93(3)

2.7(8)

2.95(53)

2.8(1)

3(6)

2.99(53)

2.95

平均

3.38

2.94

2.89

3.384

2.85

3.10

3.152

3.226

排序

2

5

6

1

7

4

3

-

※表格()內數字為有效填答個數

 

就性別與司法人權評分的關係而言,表六顯示,無論在任何階段,男性評分均較女性為高,此一結果與去年相同。男性對「檢察官偵查階段」和「法官審判階段」的評分都很高(3.55和3.47),女性對「檢察官偵查階段」、「監獄執行階段」和「法官審判階段」的評分也都很高(3.26、3.19和3.17)。

表六、性別和司法人權評分之關係

 

菁英組

指標

男【 N=71

女【N=61

平均

警察調查階段

3.36(68)

3.1(57)

3.24

檢察官偵查階段

3.55(65)

3.26(56)

3.42

法官審判階段

3.47(69)

3.17(55)

3.37

監獄執行階段

3.29(68)

3.19(58)

3.24

被害人部份

3.03(69)

2.84(59)

2.94

平均

3.34

3.11

3.24

排序

1

2

-

 

關於評估人的居住區域別與司法人權評分之關係,依據表七,可以發現各地區菁英評分的差距。各地區屬性的評分排序,呈現出「東部>南部>中部>北部」的現象,似乎也說明都會地區的菁英對人權的要求程度較高,採取的評分標準也比較嚴格。

表七、區域別和司法人權評分之關係

 

 菁英組

指標

北部

N=100

中部

N=15

南部

N=9

東部

N=7

平均

警察調查階段

3.06(94)

3.85(15)

3.7(9)

3.77(6)

3.24

檢察官偵查階段

3.31(90)

3.54(15)

3.81(8)

4.08(7)

3.42

法官審判階段

3.23(96)

3.39(14)

3.77(9)

4.04(7)

3.33

監獄執行階段

3.18(93)

3.10(13)

3.53(9)

3.86(7)

3.24

被害人部份

2.89(96)

2.76(15)

3.42(9)

3.51(7)

2.95

平均

3.13

3.33

3.65

3.84

3.24

排序

4

3

2

1

-

 

就評估人的個人訴訟經驗與司法人權的評估關係而言,從表九可以發現,曾有訴訟經驗者評分平均值3.24,其中以「法官審判階段」評分3.5最受肯定。未曾參與訴訟者之平均值為3.21,其中以「檢察官偵查階段」評分3.36最受肯定。就不同經驗的評估人的評分來比較,曾經參與刑事案件的偵查或審判程序的評估人,大多是以自己的親身經驗或近距離的觀察結果作答,其他人的評估基礎可能並非來自本身的實際經驗,而是基於來自親友的訊息或新聞媒體的報導,這二組評估人的評分差距應該可以理解。

此外,表九也顯示,機構收容人組在經驗上的不同,並沒有改變其對評估對象的評分,甚至連得分的排名次序也都完全一樣,其間所透露的,乃是作為受刑人的當時共同經驗,已經使前此的經驗暫時失去意義,值得主管當局省思。菁英組在經驗上的不同,也在表八和表九反映出幾個重要的訊息:例如警察調查階段的得分都相對地不理想,表示警察在調查階段仍應加強有關人權的訓練;法官審判階段在有親身經驗和沒有親身經驗的菁英中,獲得懸殊的評估得分,這表示此一部分的實質進步已經超越一般人的認識,需要再拉近民眾和法官審判程序的距離;監獄執行階段的評估剛好相反,顯示一般人只是敬而遠之,對於監獄之中的人權狀況還需要有進一步的觀察。

表八、經驗別和司法人權評分之關係

 

菁英組

指標

曾因刑事案件參與審判【N=51】

不曾

N=76】

平均

警察調查階段

3.34(46)

3.15(74)

3.22

檢察官偵查階段

3.46(46)

3.36(71)

3.40

法官審判階段

3.5(48)

3.2(74)

3.32

監獄執行階段

3.09(46)

3.33(72)

3.24

被害人部份

2.8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