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enerator: eWebEditor */
p.MsoNormal, li.MsoNormal, div.MsoNormal {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font-size:12.0pt;font-family:”Calibri”,”sans-serif”;}
.MsoChpDefault {font-size:10.0pt;font-family:”Calibri”,”sans-serif”;}
div.WordSection1 {page:WordSection1;}

      台灣自1999年起,由民間NGO團體發起,希望依照「巴黎原則」推動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雖然也公開發表立法草案,尋求當時總統候選人背書支持;而在政黨輪替後,執政民進黨政府總統府隸屬的「人權諮詢委員會」也根據民間版本研訂「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及「職權行使法」草案,經行政院審查認可後送交立法院審議,然由於監察院以違憲為由強烈反對以及在野立法委員的杯葛結果被擱置至今。然而馬英九總統執政之後,雖也在總統府設置「人權委員會諮詢委員會」運作,但僅有諮詢性質,與「巴黎原則」規定獨立、有效的運作相差甚遠,包括此次國家人權初次報告的審查,因無一個獨立國家人權機構的統籌處理,在人員、經費及功能上似顯得吃力無章。事實上,以監察院的職權功能受限憲法規定亦無可取代,但確是在推動上一項鉅大的障礙。因此,台灣要設置一個獨立、有效人權機構,以符兩公約規定的要求,可能需要藉助各位審查委員提醒或建議,才能引起政府有關部門的重視,並積極推動籌劃設立,這是民間NGOs一致的呼聲。
(2月25日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