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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蘇案•終結司法專斷連署..( 2007/07/10 )
  過去「蘇案」歷審法官一直採用刑求而得的自白,判蘇建和等三人性侵和強盜殺人各兩個死刑。此次更審宣判,雖然法官明白指出性侵害部分「除被告三人之自白…並無其他積極證據…」,排除三人性侵害犯罪的部份,但是,同樣的邏輯如果適用,為什麼法官選擇對三人不利的自白部分,忽視三人初次在警訊矢口否認犯案的筆錄,也忽略真.....(詳內容)

中國人權協會對『大陸民運人士徐波尋求政治庇護』事件的聲明..( 2002/01/13 )
  旅韓大陸民運人士徐波一月二十六日從韓國搭機來台尋求政治庇護,據報導其為避免被韓國政府遣返中國大陸,遂決定響應陳總統「人權立國」之號召,希望能留在台灣推動中國的民主化進程。就此事件,本會聲明如下: 一、關於徐波先生是否具有大陸民運人士的身分,本會曾向「中國民主運動海外聯席會議」副秘.....(詳內容)

平反冤獄不牴觸被害者人權..( 2002/01/13 )
  冷靜理解蘇案再審宣判無罪的真義       台灣高等法院於一月十三日就蘇建和三死囚案作出再審宣判,推翻了已經三審定讞的死刑判決,毅然宣告三名被告均無罪。對於這樣的再審結局,相信絕大多數國人樂見其對司法革新期待的鼓舞。再審法庭還給無辜者清白,使免鑄.....(詳內容)

合乎事理才是法官心證的準繩..( 2002/01/13 )
  蘇案再審除冤為司法革新樹立標竿   美國歷史上著名法學家霍爾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顯與事理有違」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六七號判例亦指出:「證據之證明力如何,雖屬於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職權.....(詳內容)

從蘇建和案談司法改革..( 2002/01/13 )
  蘇建和三人能獲得無罪判決,固然維繫「司法為社會公理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功能於不墜,但社會為此案付出相當大的成本,實值得深入檢討。 以下看法可供參考: 一、 司法當局與學術團體應該認真而虛心的去就蘇建和案以及爭議性較高的案件進行專案檢討。以蘇建和案而言,不只是一件個案而已,而是司法改革.....(詳內容)

蘇案沉冤的昭雪..( 2002/01/13 )
  蘇建和等三死囚再審案十三日宣判,被告三人無罪開釋,經過十一年五月的折磨、掙扎、等待與奮鬥,終於獲得平反,重獲自由,確實令人興奮! 義務辯護律師團當日發表了一份以「長夜已盡,但願冤案不在」為題的聲明,除了對高院合議庭發揮道德勇氣,排除萬難,本於刑事無罪推定原則及嚴格證據法則,作出犯罪不能證明之無.....(詳內容)

赴台北監獄探視泰國籍受刑人..( 2002/01/13 )
  一、 中國人權協會張秘書長學海甫訪泰探視繫獄國人並與泰國獄政廳官員會晤,泰方官員盼張秘書長代為關心在台泰籍受刑人,張秘書長爰安排於本(三)月二十四日上午赴台北監獄探視泰籍受刑人,並請亞太司胡秘書陪同,胡秘書亦洽請泰國駐台辦事處泰國國人保護組坤順通組長派通譯張卓猷先生陪同及傳譯。 二、 .....(詳內容)

中國人權協會秘書長張學海赴台北監獄探視泰籍受刑人..( 2002/01/13 )
  中國人權協會張秘書長學海甫訪泰探視繫獄國人並與泰國獄政廳官員會晤,泰方官員盼張秘書長代為關心在台泰囚,張秘書長爰安排於日前赴台北監獄探視泰囚,並請亞太司胡秘書陪同,胡秘書亦洽請泰國駐台辦事處泰國國人保護組坤順通組長派通譯張卓猷先生陪同及傳譯。 台北監獄鄭典獄長安雄重視人權協會訪視除親自簡報並全.....(詳內容)

蘇建和案再審宣判的聲明..( 2002/01/13 )
  中國人權協會對於蘇案再審宣判的聲明 91.01.13 一、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就蘇建和三死囚案作出再審宣判,推翻了已經三審定讞的死刑判決,毅然宣告三被告均無罪。中國人權協會對於這樣的再審結局表示歡迎與鼓舞。再審法庭還給無辜者清白,使免.....(詳內容)

泰囚何時窗外有藍天?..( 2002/01/13 )
  二月二十五日專程拜訪泰國獄政廳處長雷娃康女士,話題圍繞在我國在泰國監獄服刑的七十八位同胞的身上,甚至那些未來可能增加的不知名的台灣同胞。三月三日在我返國之際經駐泰代表處鄭博久代表特別安排、張副組長泰來陪同下專程赴曼谷中央監獄探望八位重刑犯,刑期最輕者判三十三年,其餘均被判無期徒刑,八位中服刑最短者三.....(詳內容)

為「王炳章間諜案」提出呼籲..( 2002/01/13 )
  大陸民運人士王炳章,於今年二月十日被廣東深圳中級人民法院以「間諜罪」及「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判處無期徒刑,中國人權協會對此表示關切與遺憾。 王炳章為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後留學美國並獲得醫學博士學位的高級知識份子,創辦海外民運刊物「中國之春」,並發起創立「中國民主聯盟」、「中國民主正義黨」.....(詳內容)

偷渡與自焚,誰來埋單?..( 2002/01/13 )
  大陸六名偷渡女子,被人蛇集團為逃避海巡的追緝,狠心地將她們推落下海溺斃,行為人將構成殺人罪。該六名偷渡客雖是大陸地區人民,因非在大陸地區被害,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似仍屬於保護之客體,當然要一體適用。不過,被害人為來台淘金尋夢,明知偷渡違法,具有高度風險,仍甘冒大不韙與人蛇集團搭配.....(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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