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彭淑華副教授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社會教育學系社工組

壹、   緒論

 

隨著社會文明的發展,兒童權益保障與需求福祉逐漸受到重視。「兒童是國家未來主人翁」這句話不僅只是一句口號而已,雖然世界各國仍存在兒童行乞、溺殺女嬰、飽受戰亂或飢荒威脅之難童、女性兒童受教權嚴重被剝奪等,而在講求兒童權益之福利國家仍不免有虐待兒童、處於貧窮兒童、親職角色與功能不彰的現象發生,然而世界各國致力於兒童保護與兒童權益維護之理念與做法已是不爭的事實。而歐美先進國家在規範「家庭政策」或「家庭福利」時,亦多半以兒童福祉為其考量,顯見對兒童之照顧與養育不只是殘補式福利,亦擴及至發展性、預防性福利。

我國自民國62年通過「兒童福利法」後,不僅使我國兒童福利工作順應世界潮流,與國際接軌,已使得我國兒童福利工作正式邁向一個新紀元,各級行政主管機關亦因此訂定相關法規,使兒童福利之推動更具適法性。民國82年修訂原有兒童福利法,擴大對於兒童的保護工作。民國84年,「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通過,其目的在消弭以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的發生。民國87年,「家庭暴力防治法」亦擴及受虐待兒童之保護。881120日兒童局正式成立,成為我國第一個中央兒童福利專責機關,使我國兒童福利的行政制度更加周全,兒童福利的拓展更邁向新的世紀。民國92年,更進一步將原有「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使得兒童福利的業務與少年福利能接軌,避免福利的中斷或不一致。

在兒童權益的保障方面,尊重兒童權益,並倡導維護兒童權益早建諸於1924年之「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1989年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要求各簽約國共同遵守,不啻為國際社會保障兒童權益立下一共通基準。雖然我國目前並非聯合國之會員,但是兒童權利公約中對於兒童權益保障仍是我國推動兒童福利工作奉行的準據。

台灣過去在兒童權益的保障為何?民國86年兒童人權的調查指出,台灣兒童人權的保障不佳、兒童獲得成人社會的尊重程度甚低等,似乎兒童人權並不因兒童福利法的制定與實施就能得到較佳的保障。民國88年中國人權協會有關台灣地區兒童人權指標報告中發現,兒童人權保障狀況仍未達評估人的及格水準。兒童人權連續三年不及格,而其中「社會權」敬陪末座,仍有待努力(馮燕等,2000)。民國92年,馮燕再度指出,兒童人權的平均分數仍未達標準分數三分,「社會權」仍是最低的,且教育人權較前一年退步,顯見我國有關兒童人權的維護仍須長足的努力。

中國人權協會從民國86年起,每年發表一次兒童人權指標調查報告,今年已經邁入第八個年頭。如前述,雖然歷年的兒童人權分數令人不甚滿意,但藉由調查資料的呈現,促使政府、民間及社會大眾共同體認我國兒童權益的保障現況,並積極重視與維護則發揮相當的影響。今年,中國人權協會依例進行兒童人權指標調查,調查工具為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內容,參酌過去評估指標,並再經台灣的專家效度檢定後,編製成「台灣地區兒童人權評估指標」,經實際問卷調查後,內容分成四項兒童人權項目,各項有三到六分項指標(見表一)

 

 


 

表一   兒童人權指標項目

 

分項指標

 

分項指標

基本人權

生存及發展權

身份權

自由權

平等權

隱私權

安全權

教育權

教育機會

教育品質

教育資源分配

社會權

福利與保護

社會參與機會

社會平等

司法正義

健康權

婦幼保健

疾病管理

就醫機會

醫療資源

 

今年,兒童人權的平均分數為2.75,仍未達標準分數三分,仍有積極努力的空間。為與國際社會接軌,順應兒童照顧與權益保障之思維,賦予兒童表意權,尊重兒童之觀點、感覺、期望、選擇與自由仍是未來我們應努力的方向。

 

貳、   研究設計 

一、調查方法

與一般民眾比較,專家學者對兒童人權實況的瞭解更具深度與整體觀,有其可信度,因而常被邀作人權保障評估者,其意見往往具有指標作用。本調查亦沿用過去採用菁英評估人問卷調查模式做兒童人權指標評估,以對台灣地區兒童人權相關狀況瞭解深刻的專家為對象,進行立意取樣,並以郵寄問卷的方式進行調查。調查進行時間為民國93年9月至10月底。

 

二、調查對象

菁英評估部分今年度將專業身份區分為:學者、教育人員、醫療、法律專業人員、社團機構、社工組織及公家單位,受限於研究時間及研究經費,本年度共計寄出218份問卷,回收85份有效問卷,回收率達38.99%。而各專業評估人之母群難以掌控,難以做到比例式或隨機式的抽樣,故在專業評估者的樣本係由研究者與研究團隊共同討論決定,而在社團組織及社工組織部分,主要參考社會資源手冊所列機構抽選成為本研究之樣本(評估人專業背景詳如表二)。

就本年度各專業菁英評估而言,回收率落在20%-55.56%之間,從研究的角度觀之,極有可能影響研究的信度。如「法律專業人員」發放問卷8份,回收2份;「醫療專業人員」發放問卷10份,回收2份,各佔總回收率2.35%,在解釋相關專業人員對於兒童人權之看法宜特別審慎。


 

表二   評估人專業背景

專業身分

發卷人數

回覆人數

回收百分比

佔總回收百分比

專家學者

60

21

35%

24.71%

教育人員

25

9

36%

10.59%

社團組織

61

24

39.34%

28.24%

社工組織

36

20

55.56%

23.52%

公家單位

20

7

35%

8.24%

醫療專業人員

10

2

20%

2.35%

法律專業人員

8

2

25%

2.35%

合計

218

85

38.99%

100%

 

三、調查問卷

菁英評估部分的調查問卷主要仍沿用去年所擬之人權分類和各分類之指標內涵,並再經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檢定後,問卷內容仍分成四大項目,共計52個問項,其概念形成如下:

 

1.基本人權:

本調查之基本人權指標,在強調兒童的個別生存權、自由權、平等權等,小至家中對待兒童的態度和照顧,大至社會立法對於兒童身份的規定、兒童權益的保障、人身安全的維護等皆是。此部分之指標問項共計18題,包括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權(如照顧與養育、適當管教等)、平等權(如不因兒童或主要照顧者之特質而受到歧視或差別待遇)、身份權(出生登記、收養等)、隱私權(如媒體報導之處置)、自由權(如表意權、信仰自由等)、安全權(如免受性侵害或性剝削、事故傷害預防等)。

 

2.社會權:

兒童的社會權指標主要在評估公權力對於兒童之福利與保護、社會參與機會、社會平等、及司法正義的保障情形。此部分之指標問項共計12題,特別是有關兒童福利方面的討論,包括福利政策的健全程度、資源的可近程度,兒童利益在危機時被公權保護情形等,此外在有關弱勢或多元家庭兒童,如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兒童、未婚及單親家庭、多元族群家庭等獲得保護與平等對待的權利等,亦是本調查關心的範圍。

 

3.教育權:

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第二十八條:簽約國承認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本項「教育權」的指標,即在評估台灣地區的兒童,是否在機會平等的基礎上逐步實現該項權利——包括基本教育的實施和資源配置是否適當,是否不因其性別、種族、階級地位及個別需求之不同而有公平之教育處遇;此外,家長的親職參與,和學校人員對兒童權概念的重視程度(如尊重兒童意見、重視兒童身心發展等)也是本調查的關注點。

4.健康權: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第二十四條和二十五條規定:簽約國兒童應享有最高水準之之健康醫療服務,並獲得治療疾病和恢復健康的權利;簽約國應竭力保證兒童取得該項照顧服務的權利不受剝奪,由此可知,在世界各國所認同的兒童權利中,「健康權」的保障是很重要的一部份。

本問卷在健康權部份,同時採用聯合國權利公約中所提及為持續促使保障該項權利應採取的適當措施,包括降低嬰兒及兒童的死亡率;保證給予所有兒童必須的醫療協助與保健服務,特別是基本衛生照顧上的發展;保證給予母親產前產後的適當照顧等為指標。另外,有關兒童視力維護、預防注射施打、流行疾病控制、有害兒童身心發展之藥物管制、及重病或特殊病童之支持協助等均為本研究關切重點。

 

參、   調查結果分析

 

一、兒童人權分數及其變化

兒童人權仍依往例分為「基本人權」、「社會權」、「教育權」及「健康權」四項指標。調查結果顯示,今年台灣兒童人權指標得分略低於去年得分(=2.75)(見表三)。可能的原因有三:一為專業評估者實際感受到兒童人權是略低於去年,二為人權議題已廣為大家瞭解與重視,故即使我國兒童人權已在進步中,但專業評估者的期待是更高的,三為因應社會變遷與需求,今年增加12個題項,也可能影響兒童人權的實際得分。

如就兒童人權歷年之分數變化情形來看,今年的四項人權指標得分順序與去年大致相同,「健康權」得分仍相對最高;「社會權」得分仍相對最低。不同的是,「社會權」較去年進步,得分由去年的2.60分提昇到2.66分,其餘的指標分數則均較去年來的低。

表三   88年至93年兒童人權指標變化情形

年度

指標

93

92

91

90

89

88

基本人權

2.73

2.86

2.84

2.72

2.63

2.66

社會人權

2.66

2.60

2.52

2.47

2.6

2.6

教育人權

2.76

2.78

2.88

2.76

2.79

2.7

健康人權

2.84

2.91

2.91

2.87

2.91

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