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淑華教授撰
壹、
緒論
隨著社會文明的發展,兒童權益保障與需求福祉逐漸受到重視。「兒童是國家未來主人翁」這句話不僅只是一句口號而已,雖然世界各國仍存在兒童行乞、溺殺女嬰、飽受戰亂或飢荒威脅之難童、女性兒童受教權嚴重被剝奪等,而在講求兒童權益之福利國家仍不免有虐待兒童、處於貧窮兒童、親職角色與功能不彰的現象發生,然而世界各國致力於兒童保護與兒童權益維護之理念與做法已是不爭的事實。而歐美先進國家在規範「家庭政策」或「家庭福利」時,亦多半以兒童福祉為其考量,顯見對兒童之照顧與養育不只是殘補式福利,亦擴及至發展性、預防性福利。
我國自民國62年通過「兒童福利法」後,不僅使我國兒童福利工作順應世界潮流,與國際接軌,已使得我國兒童福利工作正式邁向一個新紀元,各級行政主管機關亦因此訂定相關法規,使兒童福利之推動更具適法性。民國82年修訂原有兒童福利法,擴大對於兒童的保護工作。民國84年,「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通過,其目的在消弭以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的發生。民國87年,「家庭暴力防治法」亦擴及受虐待兒童之保護。88年11月20日兒童局正式成立,成為我國第一個中央兒童福利專責機關,使我國兒童福利的行政制度更加周全,兒童福利的拓展更邁向新的世紀。民國92年,更進一步將原有「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使得兒童福利的業務與少年福利能接軌,避免福利的中斷或不一致。
在兒童權益的保障方面,尊重兒童權益,並倡導維護兒童權益早建諸於1924年之「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1989年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並明訂每年11月20日為「國際兒童人權日」,要求各簽約國共同遵守,不啻為國際社會保障兒童權益立下一共通基準。雖然我國目前並非聯合國之會員,但是兒童權利公約中對於兒童權益保障仍是我國推動兒童福利工作奉行的準據。
「兒童權利公約」係由聯合國依據各國人種、民族及不同政治、經濟、法律、文化、家庭及教育等制度制訂而成,其具體權利內涵包括平等權、生存發展權、身份權、表意權、思想及信仰自由權、集會結社自由權、隱私權、醫療保健權、社會福利權、司法保障權、親子關係維繫權、教育權、遊戲權及其他相關之特殊權益保障。就本質而言,兒童權利包括兒童應享有之「基本權利」與「特殊權利」。「基本權利」主要包括生存權、平等權及隱私權等。「特殊權利」則包括撫育權、父母保護權、成長權、優先受助權及遊戲權等(彭淑華等,2004)。如以兒童權益之內涵來看,馮燕等(2000)指出兒童權益包括:
一、
福利權(welfare rights):兒童的基本人權,指維護兒童之基本生活福祉,如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所關懷的生存權、擁有國籍姓名等認同權、運用公權力保護處於危機狀況之兒童利益、弱勢兒童之保護(如虐待與疏忽、收養時兒童利益、及禁止誘拐販賣等)。
二、 參與權(rights of
participation):充分自由表達的權利、充分資訊享用權等。藉由獲得機會平等教育的權利及獲得完整社會化的權利,使兒童獲得參與社會生活的基本條件與準備。
三、 特別權(special rights):如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有與其父母團聚、保持接觸之權利;兒童應享有人道對待,不受刑訊或殘忍、羞辱不人道的處罰之權利等。
台灣過去在兒童權益的保障為何?中國人權協會從民國86年起,每年發表一次兒童人權指標調查報告,今年已經邁入第九個年頭。民國86年兒童人權的調查指出,台灣兒童人權的保障不佳、兒童獲得成人社會的尊重程度甚低等,似乎兒童人權並不因兒童福利法的制定與實施就能得到較佳的保障。民國88年中國人權協會有關台灣地區兒童人權指標報告中發現,兒童人權保障狀況仍未達評估人的及格水準。兒童人權連續三年不及格,而其中「社會權」敬陪末座,仍有待努力(馮燕等,2000)。
民國92年,馮燕再度指出,兒童人權的平均分數仍未達標準分數三分,「社會權」仍是最低的,且教育人權較前一年退步,顯見我國有關兒童人權的維護仍須長足的努力。民國93年,彭淑華根據中國人權協會所做之調查結果提出下列具體結論與未來努力方向,包括:
一、
兒童人權分數仍未達三分,仍須持續努力。
二、
社會權已有進步,然而基本人權、教育權及健康權呈現些微下降趨勢。
三、
兒童之基本人權如媒體正確資訊的提供及隱私權益保障應加強;政府應積極扮演兒童基本權益維護的角色。
四、
社會權雖然得分較去年佳,但仍是各分項權力中最低的。政府未來應健全相關法規,增加兒童福利資源,加強特殊兒童群體(如受虐待及受疏忽、身心障礙、單親家庭、觸法兒童及多元族群家庭等)之保障。
五、
教育資源應平衡城鄉差距,特殊需求兒童(逃學及中輟、多元族群及適當懲戒等)之教育協助應落實。
六、 縮減城鄉醫療資源差距,加強有害兒童身心發展之藥物管制與特殊需求病童之協助。
如前述,雖然歷年的兒童人權分數令人不甚滿意,且有許多待改進之處,但藉由調查資料的呈現,促使政府、民間及社會大眾共同體認我國兒童權益的保障現況,並積極重視與維護則發揮相當的影響。
今年,中國人權協會依例進行兒童人權指標調查,調查工具為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內容,參酌過去評估指標,並再經台灣的專家效度檢定後,編製成「台灣地區兒童人權評估指標」,經實際問卷調查後,內容分成四項兒童人權項目,分別為「基本人權」、「社會權」、「教育權」及「社會權」,各項有三到六分項指標(詳見表一)。
表一 兒童人權指標項目
|
項 目 |
分項指標 |
項 目 |
分項指標 |
|
基本人權 |
1.生存及發展權 2.身份權 3.自由權 4.平等權 5.隱私權 6.安全權 7.權益保障權 |
教育權 |
1.教育機會 2.教育品質 3.教育資源分配 |
|
社會權 |
1.福利與保護 2.社會參與機會 3.社會平等 4.司法正義 |
健康權 |
1.婦幼保健 2.疾病管理 3.就醫機會 4.醫療資源 |
今年,兒童人權的平均分數為2.73分,未達標準分數三分,且為近四年來最低,此為我國推動兒童人權保障工作之一項必須正視的警訊。為與國際社會接軌,順應兒童照顧與權益保障之思維,賦予兒童表意權,尊重兒童之觀點、感覺、期望、選擇與自由仍是未來我們應努力的方向,而今年兒童人權分數的出籠彰顯我國在推動兒童人權工作上仍應加把勁。
與一般民眾比較,專家學者對兒童人權實況的瞭解更具深度與整體觀,有其可信度,因而常被邀作人權保障評估者,其意見往往具有指標作用。本調查亦沿用過去採用菁英評估人問卷調查模式做兒童人權指標評估,以對台灣地區兒童人權相關狀況瞭解深刻的專家為對象,進行立意取樣,並以郵寄問卷的方式進行調查,有效問卷共計241份。調查進行時間為民國94年8月底至10月初。
菁英評估部分今年度將問卷填答者身份以服務單位來區分,共分學術單位、政府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及其他四類。學術單位包括各大專院校相關科系教育人員,以及國小輔導主任、幼稚園園長等,共計寄出95份問卷,回收49份有效問卷,回收率為51.58%。政府單位包括社政、教育、醫療衛生及法務等行政單位,共計寄出118份問卷,回收72份有效問卷,回收率達61.02%。民間非營利組織以與兒童議題有關之單位為寄送之對象,共計寄出121份問卷,回收74份有效問卷,回收率達61.16%。其他類則包括律師、或與兒童議題有關之民間企業單位,共計寄出99份問卷,回收46份有效問卷,回收率達46.46%(詳見表二)。
受限於研究時間及研究經費,針對上述四類群體本年度共計寄出453份問卷,回收241份有效問卷,回收率達53.2%。而因各服務單位之母群難以掌控,故難以做到比例式或隨機式的抽樣,在解釋上可能需注意樣本的推論性問題,此也是本研究進行的主要限制。
就本年度各領域專業菁英評估而言,回收率落在46%-61%之間。就整體回收情形來看,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回覆率最高,佔總回收百分比的30.70%,其他類專業者的回收率最低,佔總回收百分比的19.09%。在解釋相關專業領域人員對於兒童人權之看法宜注意此部分的差異,並審慎看待資料的呈現。
表二 問卷回收情形
|
服務單位 |
發卷人數 |
回覆人數 |
回收百分比 |
佔總回收百分比 |
|
學術單位 |
95 |
49 |
51.58% |
20.33% |
|
政府單位 |
118 |
72 |
61.02% |
29.88% |
|
民間非營利組織 |
121 |
74 |
61.16% |
30.70% |
|
其他 |
99 |
46 |
46.46% |
19.09% |
|
合計 |
453 |
241 |
53.20% |
100% |
菁英評估部分的調查問卷主要仍沿用去年所擬之人權分類和各分類之指標內涵,並再經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檢定後,問卷內容仍分成四大項目,共計52個問項,其概念形成如下:
(一)基本人權
本調查之基本人權指標,在強調兒童的個別生存權、自由權、平等權等,小至家中對待兒童的態度和照顧,大至社會立法對於兒童身份的規定、兒童權益的保障、人身安全的維護等皆是。此部分之指標問項共計18題,包括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權(如照顧與養育、適當管教、遊戲休閒及文化娛樂活動等)、平等權(如不因兒童或主要照顧者之特質而受到歧視或差別待遇)、身份權(出生登記、收養等)、隱私權(如媒體報導之處置)、自由權(如表意權、信仰自由等)、安全權(如免受性侵害或性剝削、免受壓力威脅、事故傷害預防等)、權益保障權(如兒童最佳利益之考量、公權力介入與保障基本權益等)。
(二)社會權
兒童的社會權指標主要在評估公權力對於兒童之福利與保護、社會參與機會、社會平等、及司法正義的保障情形。此部分之指標問項共計12題,特別是有關兒童福利方面的討論,包括福利政策的健全程度、資源的可近程度,兒童利益在危機時被公權保護情形等,此外在有關弱勢或多元家庭兒童,如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兒童、未婚及單親家庭、多元族群家庭等獲得保護與平等對待的權利等,亦是本調查關心的範圍。
(三)教育權
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第二十八條:簽約國承認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本項「教育權」的指標,即在評估台灣地區的兒童,是否在機會平等的基礎上逐步實現該項權利——包括基本教育的實施和資源配置是否適當,是否不因其性別、種族、階級地位及個別需求之不同而有公平之教育處遇;教育資源的配置在城鄉方面的差異情形;對於特殊群體,如逃學或中輟生之協助輔導,特殊兒童(如資優、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兒童等)之教育資源投入等之實施現況之檢視;此外,家長的親職參與,和學校人員對兒童權概念的重視程度(如尊重兒童意見、重視兒童身心發展等)也是本調查的關注點。
(四)健康權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第二十四條和二十五條規定:簽約國兒童應享有最高水準之之健康醫療服務,並獲得治療疾病和恢復健康的權利;簽約國應竭力保證兒童取得該項照顧服務的權利不受剝奪,由此可知,在世界各國所認同的兒童權利中,「健康權」的保障是很重要的一部份。
本問卷在健康權部份,同時採用聯合國權利公約中所提及為持續促使保障該項權利應採取的適當措施,包括降低嬰兒及兒童的死亡率;保證給予所有兒童必須的醫療協助與保健服務,特別是基本衛生照顧上的發展;保證給予母親產前產後的適當照顧等為指標。醫療資源的投入,如城鄉分布之均衡情形、使用醫療資源的正確認識、獲得足夠心理衛生資源及協助之情形等納入評估指標內。另外,有關兒童視力維護、預防注射施打、流行疾病控制、有害兒童身心發展之藥物管制、及重病或特殊病童之支持協助等均為本研究關切重點。
兒童人權仍依往例分為「基本人權」、「社會權」、「教育權」及「健康權」四項指標。調查結果顯示,今年台灣兒童人權指標得分略低於去年得分(
=2.73)(詳見表三)。可能的原因有下列四點:
(一) 專業評估者實際感受到兒童人權是略低於去年;
(二) 人權議題已廣為大家瞭解與重視,故即使我國兒童人權已在進步中,但專業評估者的期待是更高的;
(三) 有關兒童受虐、受疏忽、不平等待遇或體罰等議題不斷經由媒體揭露或報導,加深專業評估者對於兒童權益受漠視或剝奪的主觀印象;
(四) 兒童人權分數偏低可能與樣本資料有關,今年中國人權協會增加寄送樣本數(去年寄出問卷數/有效回收問卷數為218/85份,今年則為453/241份),在回收率方面亦呈現增加趨勢(去年回收率為38.99%,今年為53.2%),這些因素可能影響兒童人權的實際得分。
如就兒童人權歷年之分數變化情形來看,今年的四項人權指標總平均相較去年略為偏低,但在「教育權」此項人權指標的得分則較去年進步。在得分高低的比較上,「教育權」得分相對最高;「社會權」則與以往資料相同,仍為得分相對最低者,顯見有關「社會權」之提升仍是未來需加強著力點。
表三 88年至94年兒童人權指標變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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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指標 |
94 |
93 |
92 |
91 |
90 |
89 |
88 |
|
基本人權 |
2.67 |
2.73 |
2.84 |
2.84 |
2.72 |
2.63 |
2.66 |
|
社會人權 |
2.61 |
2.66 |
2.52 |
2.52 |
2.47 |
2.6 |
2.6 |
|
教育人權 |
2.80 |
2.76 |
2.88 |
2.88 |
2.76 |
2.79 |
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