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台灣身心障礙者人權報告
王增勇 撰
摘要
本次調查將身心障礙者人權指標分為六項指標:包含有「生存權」、「健康照顧權」、「教育權」、「工作權」、「司法權」及「社會參與權」。本調查採用菁英評估人問卷調查法,將調查對象設定為對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人權現況有深入觀察與瞭解的人士,進行立意抽樣。總共郵寄出312份問卷,回收131份有效問卷,整體回收率為41.99%。
今年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各項人權的整體平均分數為2.58分,與去年整體的調查統計結果(2.57分)十分接近,但達3分之比率為17%,較去年(55.2%)下降甚多。不同人權項目的排序與去年相同:司法權獲得最高評價。接下來排名依次是教育、健康照顧權、社會參與權及工作權。生存權則是各項目中排序最低的項目。今(93)年與90年之間有顯著提升,三年間以司法權、教育權與工作權改善最大,改善最少的仍是生存權。
主要討論與建議如下:
1.
國內障礙者在機構照顧下受到比較好的保障,生活在社區內的障礙者,障礙者普遍缺乏經濟支持,因此無法享有與一般人一樣的生活。
2.
障礙者長期依賴家庭提供照顧,但在缺乏社會制度提供後續照顧,在家庭照顧匱乏後,往往面臨缺乏保障的困境。
3.
國內障礙者在醫療服務,但生活在社區內的障礙者,在家庭照顧匱乏後,無法確保有適當且可負擔的照顧服務。這與台灣實施全民健保後,以強制性社會保險保障人民就醫權利,但在長期照顧與社區照顧部分,政府至今尚未規劃穩定財源的資源分配決策有關。
4.
我國長期以家庭照顧倫理將障礙者的照顧責任界定為家屬的義務,卻沒有考慮到家庭照顧者的需求。
5.
資訊科技讓許多身心障礙朋友得以突破障礙限制,不受歧視地接觸各種知識與資訊,促成在虛擬空間社會互動的機會,但貧富差距、城鄉差異、社會階層落差造成障礙者在使用電腦的資源可近性有落差,因此電腦資訊可近性的普及化是障礙者教育權的新要求。
6.
職場規定的歧視雖有改善,但歧視的形式有化明為暗的趨勢。
7.
社區接納身心障礙者成為新焦點。這與近年來障礙福利在社區化過程中,頻頻發生遭到社區抗議事件有關。地方政府能否抵抗民眾壓力,順利調解紛爭,讓障礙福利設施得以設立,仍值得觀察。
壹、緣起與說明
一、指標項目
本次調查將身心障礙者人權指標分為六項指標:包含有「生存權」、「健康照顧權」、「教育權」、「工作權」、「司法權」及「社會參與權」。與去年不同的是將醫療權擴大界定為「健康照顧權」,以反應身心障礙者在全人照顧上的需求。
「生存權」包含對身心障礙者在經濟安全、照顧養護、個人尊嚴、生活機會、自主決定事項等權利,建構出十個問項。(見附錄一)
「健康照顧權」主要希望瞭解身心障礙國民在身心健康的維護上是否得到所需的照護與診療、是否有良善的醫病互動、是否得到必要的資訊與輔具、照顧關係中是否享有自主性、個人差異是否受到尊重等十個問項。(見附錄一)
「教育權」則將評估重點放在身心障礙者在學前及國民義務教育上的受教權益、教育資源配置、個別化教育計畫、師資專業、教學設備與輔具等面向,共有九個問項。(見附錄一)
「工作權」是指身心障礙者在應考、求職進用、個別化職訓服務、工作薪酬與職場安全衛生等人權議題,共有六個問項。(見附錄一)
「司法權」在本次評估問項中所占較低,僅就身心障礙者在現行司法制度下,是否有效保障個人安全、自主及尊嚴,以及司法部門是否在涉案或出庭時提供身心障礙者必要之協助兩個問題進行評估等二個問項。(見附錄一)
「社會參與權」此項指標乃廣泛探究身心障礙者在社會生活中,社會接納、文化資源、休閒娛樂設施、與交通運輸工具的使用、政治參與等面向的人權問題,建構出十個問項。(見附錄一)
最後為了瞭解受訪者對於各項人權指標的主觀評價,我們詢問受訪者:和過去一年相比較,台灣身心障礙者人權進步最多的面向,以及未來一年,建議政府在保障並提升身心障礙國民人權上,最優先應該做的三件事之開放式問題。
二、測量方法
本年度台灣身心障礙者人權指標的測量尺標,仍依循中國人權協會歷年進行各項人權指標之評估模式,以五等第為測量尺度,所有題目以肯定句提問,作答者以「甚佳」(5分)、「佳」(4分)、「普通」(3分)、「差」(2分)、「甚差」(1分)五個答項予以給分,若作答者對問題與答項有所建議,則請作答者於問卷上直接採開放式記錄之。
貳、調查結果分析
一、調查對象
本調查採用菁英評估人問卷調查法,將調查對象設定為對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人權現況有深入觀察與瞭解的人士,進行立意抽樣。問卷郵寄對象分為五類,分別是(一)教師學者;(二)身心障礙福利非營利組織;(三)政府部門;(四)民意代表;(五)身心障礙者及家屬團體;(六)不具名之評估人。本年調查,總共郵寄出312份問卷,回收131份有效問卷,整體回收率為41.99%。
其中以民意代表的回收率最低,僅8%,政府部門與教師學者組的回收率次之,約二至三成左右;身心障礙福利非營利組織之問卷回收率高達五成五,身心障礙者及家屬團體更高達七成,足見這些團體對於推動身心障礙福利之高度關注(見表一)。
表一、問卷之發出與回收情形
|
問卷情況 各評估人類別 |
發卷份數 |
回覆份數 |
回收率 |
評估人類別 所佔比例 |
|
|
1.
|
教師學者 |
65 |
16 |
24.61% |
12.21% |
|
2.
|
非營利組織 |
160 |
88 |
55% |
67.18% |
|
3.
|
政府部門 |
17 |
5 |
29.41% |
3.82% |
|
4.
|
民意代表 |
50 |
4 |
8% |
3.05% |
|
5.
|
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家屬團體 |
20 |
14 |
70% |
10.69% |
|
6.
|
不具名 |
- |
4 |
- |
3.05% |
|
總計 |
312 |
131 |
41.99% |
100.0% |
|
表二:身心障礙評估人基本資料分析
|
人口變項 |
份數 |
百分比 |
||
|
年齡 |
20-29 |
27 |
20.6 |
|
|
30-39 |
38 |
29.0 |
||
|
40-49 |
36 |
27.5 |
||
|
50-59 |
20 |
15.2 |
||
|
60以上 |
8 |
6.1 |
||
|
未填答者 |
2 |
1.5 |
||
|
總數 |
131 |
100.0 |
||
|
性別 |
男 |
33 |
25.2 |
|
|
女 |
91 |
69.5 |
||
|
未填答者 |
7 |
5.3 |
||
|
總數 |
131 |
100.0 |
||
|
教育程度 |
高中職 |
11 |
8.4 |
|
|
專科 |
27 |
20.6 |
||
|
大學 |
56 |
42.7 |
||
|
碩士 |
24 |
18.3 |
||
|
博士 |
9 |
6.9 |
||
|
未填答者 |
4 |
3.1 |
||
|
總數 |
131 |
100.0 |
||
|
地區 |
北部 |
55 |
42 |
|
|
中部 |
43 |
32.8 |
||
|
南部 |
27 |
20.6 |
||
|
東部 |
3 |
2.3 |
||
|
未填答者 |
3 |
2.3 |
||
|
總數 |
131 |
100.0 |
||
二、身心障礙者整體人權指標:
(一)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指標得分—
今年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各項人權的整體平均分數為2.58分,與去年整體的調查統計結果(2.57分)十分接近,但達3分之比率為17%,較去年(55.2%)下降甚多。
不同人權項目的排序與去年相同:評估人對身心障礙者的司法權給予最高的評價,平均得分為2.74分,近六成受訪者給分超過三分。接下來排名依次是教育、健康照顧權、社會參與權及工作權,指標平均分數分別為2.67、2.61、2.60與2.55分,但認為超過三分的受訪者比例約二成五至三成左右。生存權則是各項目中排序最低的項目,指標平均分數為2.32,超過三分的受訪者比例僅一成。顯示受訪者認為目前國內身心障礙者的基本生活權利與一般人仍有相當差距。
以生存權和其他五項人權指標相比較,其人權得分的差距雖不算大,但是在平均標準(3分)上則可看到落差,也就是近九成認為過去一年台灣的身心障礙者生存權是低於3分。(見表三)
表三、九十三年度身心障礙人權各項指標得分與排序
|
排序 |
指標 |
人權得分 |
達3分以上比率 |
|
1 |
司法權 |
2.74 |
59.1% |
|
2 |
教育權 |
2.67 |
31.0% |
|
3 |
醫療權 |
2.61 |
29.9% |
|
4 |
社會參與權 |
2.60 |
27.8% |
|
5 |
工作權 |
2.5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