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放寬陸偶申請定居證明 Posted by Lin Wei Tang | 2 月 12, 2008 | 人權新聞, 會員消息 陸委會自2月4日起放寬大陸配偶申請定居檢附財力證明的種類與範圍,擁有任一項政府機關核發的技能檢定證明文件,或可將本人與台灣配偶,及台灣配偶父母的收入或財產合併計算超過38萬元(加總全年所得或存款證明超過38萬元,或動產或不動產估價超過38萬元),就算是符合財力證明規定。 (資料來源:2008年2月5日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