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經營理髮店的林姓女老闆,因雇用楊姓和鍾姓兩位非視障女子在店內洗髮、按摩,遭警方函送社會局處理,社會局以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為由,將三人各處以二萬至四萬元不等的罰鍰。但楊女等人不服,認為法條侵害人民工作權和平等權,故提起釋憲聲請案。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日前對此案作成釋字第649號解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非視障者不能從事按摩業」原是保障視覺障礙者工作權,所採職業保留的優惠性差別待遇,亦是對非視障者工作權中的選擇職業自由所為的職業禁止。但大法官會議認為,僅允許視障者從事按摩業,將排擠有意投身專業按摩工作的非視障者,無法形成多元競爭環境,以利消費者選擇,與所要保障的視障者工作權相較,不符合比例原則,故認定「非視障者不能從事按摩業」的規定有違憲之虞,將於三年內失效。
解釋理由書指出,視障者工作權之保障應為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應由主管機關就適合視障者從事的職業與訓練輔導,保留適當的就業機會等。同時,主管機關應對按摩業及相關事作妥善的管理,兼顧視障與非視障者、供給者與消費者間的權益,且注意弱勢保障與市場機制的,以有效促進視障者及其他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機會。
不過,此解釋令卻引發極大的反彈聲浪,大法官宣告「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違憲,即是放寬一般非視障者亦可從事按摩,視障團體表示此舉形同讓「弱勢擠壓更弱勢」,甚至還會有規模的連鎖企業進駐,視障者不僅是工作權受影響,連生存權也難保。呼籲政府相關部門應儘速提出配套措施,讓他們也能有足夠的技能創造競爭力。
(資料來源:2008年11月1日中時、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