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於嫌犯在看守所的人權問題,隨著陳前總統以及其核心幕僚被收押而再度受到重視,並被提出討論。幾天前,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列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司法人權會議中,才指出監所的設備條件太差,對被羈押人而言是種凌虐;日前又傳出前國安會副秘書長邱義仁被所方理成平頭。在押被告的人權問題值得我們重視。
在現行實務中,在看守所或監獄者,不論是被暫時收押的被告或是入監服刑的受刑人,出庭應訊時都只能穿著汗衫、夾腳拖鞋,戴上手銬腳鐐,由法警戒護著走過人群,到法院或檢察署開庭。強制理平頭、出庭應訊時一律只能穿囚服(汗衫、夾腳拖鞋),或是戴著手銬腳鐐開庭等的實務作法,對於被暫時收押的被告而言,不僅不符合人道原則,對其人權及尊嚴也是一種踐踏。
刑事程序的任務不僅在發現真實,且必須維護《憲法》上所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性尊嚴與基本人權。《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一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之前,推定其為無罪」的規定,以及《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之宣誓,均以「無罪推定」原則為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基本人權保障。
即使是遭羈押禁見的被告,也有基本人權。法律對「羈押被告」與「受刑人」間規範應有不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在未經法院審理判刑確定前,不能視為有罪。看守所的嫌疑人在此「無罪推定」原則下,其人權、尊嚴等都應該受到應有的尊重。
在此呼籲政府除了看守所的環境設施應立即加以改善外,對於未確定有罪之前的在押被告應給予適度的尊重;否則倘若國家仗著公權力,任意對於在押嫌犯為所欲為的對待,不論是在物質上或是精神上的荼毒,對於人民而言不僅是不幸,更是人權開倒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