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曾姓男子有多項毒品前科,他到衛生署立桃園醫院做美沙冬戒毒,喝了一口覺得不適,便吐在紙杯內暫放車上,警方隨後在醫院門口攔查,並將之法辦;法官審理時,批評警方為了績效,守株待兔抓人、違法搜索,判曾無罪。警方則否認違法搜索和辦案不當。
警方指出,美沙冬療法應在現場服用,不能攜出,當時在曾男的車內查獲25公克美沙冬,也是在其同意下搜索扣押;地院審理時,曾男辯稱因第一次進行美沙冬療法,覺得苦澀、頭暈想吐,才吐出部分放在車上,未料遭警攔辦,吳姓警員作證說,當時他在醫院旁隨機查詢車主姓名和前科,查知其多項前科而攔檢,進而查獲車內有美沙冬。
法官認為警員藉查詢車主前科碰運氣,進而搜出美沙冬,欠缺搜索門檻的合理依據,還要求簽下同意搜索切結書,而曾男因被警方攔查,一時緊張,被迫簽下同意書,並非出於自由意願。法官審理後,認定警察查扣的美沙冬不具證據力,判曾男無罪。
(資料來源:2011年2月1日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