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卸任院長楊仁壽在交接儀式中丟下一席重話,未能適時針對基層法官置疑的「保密分案」制度揭開面紗,就其繼續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回應改革需求提出富建設性的具體方案,有所說解及勉勵後進,反而左批右打,並直指馬英九干預審判獨立的分案制度,留下不漂亮的身影,實在令人扼腕。
由於最高法院屬法律審,原則上採取書面審理,並不舉行公開言詞辯論,在作成判決為上訴准駁或撤銷發回更審之前,均處於秘密作業方式進行,任何人無從得知或過問。因此「保密分案」制度即不公開案件承審合議庭及五位承審法官身分,此固然可以維護第三審純淨而不受干預的審判環境。然而,究竟合議庭組成是否合法,有無法官自行迴避或可被聲請迴避事由,當事人因不知何人受理,無法行使其訴訟防禦權。再者,五位承審法官有無依法閱卷及進行評議,或僅由審判長與受命法官兩人私密為之,其他三位不過是依例簽名背書而已。當以上違法情形發生,包括院長等第三人即不可能提前介入作行政監督督促,等到判決出爐,五位法官身分曝光,一切生米已煮成熟米,事後監督追究既無所憑據,而當事人欲求救濟也是枉然。
基上所述,「保密分案」有其正面功能,而欲求全部「分案公開」也有杆格之處。但為防微杜漸,善盡監督問責,以及維護當事人訴訟防禦權,兩者兼顧,其改善之道,除擴大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但書言詞辯論之適用範圍,規定死刑、無期徒刑案件應採取言詞辯論及強制辯護外,對承審五位法官是否具有同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法定自行迴避及被聲請迴避之事由,應仿造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選任仲裁人的規定,在受理之初,五位法官均應出具書面聲明方式自行揭露,以保証其在秘密審判制度下會公正執行職務,與雙方當事人沒有任何瓜葛,如聲明不實事後被發現,當可作為追究問責之依據,亦可依法官法進行評鑑彈劾,送交職務法庭審判懲戒,受判決人也可以依法提起再審救濟。唯有如此貫穿連結防範,最高法院法官獨立審判金鐘罩保護下的不法才可以破解,「保密分案」秘室審判才能見之天日,獲得人民的信賴。
從楊仁壽前院長臨去氣急敗壞的表現,尤見「保密分案」應有適度的調整變革的必要,特別在場拍手叫好的法官們,如果還是不知自覺而繼續故步自封,相互取暖,那麼五百多位的基層法官再鳴鼓而攻之,祭起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30號解釋尚方寶劍,推動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將最高法院解散,終審法院重新組合,那些既得利益者將失所附麗,斯時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