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銀行副行長林毅夫是否能夠回台灣探親、祭祖,既是法律問題,也是個政治問題。
     林毅夫太太陳雲英日前表示:林毅夫的世銀任期將於今年六月一日結束,卸任後最想做的一件事,就是一家人回台灣看看。陳雲英說:「兩岸的悲劇還不夠多嗎?你們願意繼續描述這樣的歷史,讓歷史記住林毅夫不能回家嗎?」的確,幽暗的時光隧道何不儘快穿越而重見亮景?
     回首上世紀七○年代,正是台灣戒嚴時期白色恐怖籠罩。而今,在「動員戡亂時期」於一九九一年五月宣告終止以來,台獨言論早已除罪化,昔日反共將領則紛紛登陸、化敵為友,舊時林毅夫的投共行為自亦應予重新評價。
     至於法律的層面,本案「叛逃」犯行之法定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因通緝而依法延長四分之一,為二十五年,所以從林毅夫「行為時」起算迄今早已逾追訴權時效矣。有一種說法指此行為是屬「繼續犯」的性質,故其時效期間尚無從起算。實則此種說法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叛逃」犯罪完成,其「實行行為」業已停止,只不過是「違法的狀態」仍然延續而已,學理上稱之為「狀態犯」,這與毀損罪、傷害罪之性質態樣相類似,其追訴權時效於犯罪行為完成當時就該起算了,而不是必須等「違法的狀態」結束方能起算(參見韓忠謨著作的《刑法原理》)。
     在法律解釋學上,執法者對於追訴權時效起算點的認定,理當隨著法律適用的時空背景,本諸「目的法學」的概念,做出最適切的論理解釋,裨解決實際發生的爭議課題,以期符合人民的法律感情。在「林毅夫事件」亦可作如是觀。
※本文轉載自2012/03/14 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