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不應再堅持本位
作者/ 朱楠檢察官
今天上午,澎湖檢察署檢察官吳巡龍將親自前往最高法院門前靜坐,抗議最高法院決議偏執,吳檢察官外型一介書生,雖然是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法學造詣精湛,但一直在偏遠的澎湖檢察署工作,很難想像他會有石破天驚的舉動。吳檢察官靜坐抗議的消息傳開後,立刻引起各界極大的迴響,檢察官協會呼籲連署支持吳檢察官的理念,短短的幾天,已經超過了上千位檢察官,更有30多位法學教授,與實務界的人權律師參與連署。
大家記憶猶新對最高法院的抗議事件,包括1、2審法官逾500人以上的連署,要求最高法院廢除保密分案規定。開始最高法院仍然堅持,並且以決議方式對外宣稱將維持保密分案。如果不是司法院當機立斷修訂相關法令,最高法院是不可能聽得進外界改革的呼聲。
面對「6、4」檢、辯、學又一次的要求改革事件,大家都在看最高法院如何回應,據了解最高法院仍將以封閉、對抗的心態面對。最高法院內部已經召開過會議,決議64 當天將大門通道封閉,對靜坐的吳檢察官和預備前往遞交連署聲明書的檢察官協會理事長相應不理,院長也不會親自或派法官職位以上代表接見。
根據網站資料顯示,2012年英國的最高法院(United Kingdom Supreme Court)只有12位法官;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9位法官,加州最高法院有7位法官;鄰近的日本,最高法院有14位法官,南韓也有14名大法官。而我國最高法院法官,則有86位,不但比其他國家多出很多,而部分決議和判決更是屢生爭議。今年1月17日第2次刑庭會議,將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規定,作目的性限縮解釋,即法院原則上不再調查不利被告的証據。此一決議,明顯違背上開但書規定。法院如基於公平法院原則,其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自應包括被告有利、不利之事項,方符合刑事訴訟法著眼全民權益、及為維持法秩序,依法定訴訟程序,發現真實,公平審判的理念。審判中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如僅限於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豈不變成被告的辯護人,更相對侵犯被告辯護人的權限。最高法院強調被告人權,卻完全漠視社會及被害人法益,司法天平似已傾斜。有檢察官質疑本項決議將會是最大司法民怨所在;亦有部分檢察官質疑法官以曲解法律方式造法,顯然已侵犯立法、司法權力分立原則。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瑩雪也撰文:「法官不推事,恐龍更多」,譏諷該項決議的法官推托事責,不如仍改稱為「推事」。
最高法院對於非常上訴部分,也曾作成「關於非常上訴之補充決議」。上開決議將提起非常上訴為「有理由」之條件,限於必須具備1.違背法令2原判決不利於被告3.涉及統一法律適用等三項。明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得提起非常上訴的規定不合。該項決議施行結果,對於類似不合緩刑、減刑條件之違法判決,如法官仍宣告緩刑或減刑,均不得對之提起非常上訴;另所有被告無罪之判決,因原判決無不利被告,告訴人等被害人則均無從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再如應宣告褫奪公權而漏未宣告,因法律明確,並無涉及統一法律適用問題,故仍不得提起非常上訴。該項決議,不僅欠缺法理基礎,且又變相剝奪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的專屬裁量權限,更極度縮減對糾正違法裁判、救濟訴訟當事人冤屈的制度功能。該項決議增加法律所規定以外的其他要件,已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顯然違法。
以上決議,顯示最高法院過去在新院長上任之前,常以本位主義曲解相關法律,戕害了專業的功能;也凸顯出最高法院法官對部分檢察業務的偏見,此項心態,使最高法院未能執著「法律」,以高度、王道思考,折服檢察官及司法各界;反而挾終審裁判威權,以集體、霸道文化,強令被裁判者遵循。
最高法院新院長上任以來,面臨外界改革的呼籲,多次表現察納雅言的風範,在今年4月27日更特別辦函給各級檢察機關暨律師公會等團體,說明:「如認本院判例有不合時宜或前後判決有岐異之處,請惠予提供本院檢討改進。」也顯示改革的決心。面對司法64事件,最高法院似可以思考以開明胸襟、客觀虛心的態度,對有爭議的決議正式召開各項學術座談會,重新檢視,擇優汰劣,設法化解對立、解決紛爭,讓64事件平和落幕。(作者為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前法務部次長)
※本文轉載自2012/06/04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