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保外醫治 依法有解
許文彬/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中華民國卸任總統陳水扁先生以貪汙罪名在監服刑,其保外醫治之問題既涉法律範疇,且兼及政治領域。加以台灣社會還存在著藍綠意識型態的糾葛,所以當局應該站在合法、合理的基礎上,探尋各方立場的最大公約數,求取最佳的答案。
基於「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首應究明「保外醫治」的法定要件,此即《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阿扁現罹重度憂鬱症及其他疾病,台北榮民總醫院已經於去年十二月提出醫療報告,認為「現階段回到北監有困難」;主治醫師說「若有家屬陪伴,對阿扁病程較有進展,治療的最好環境就是回家」。因此,客觀上應已符合「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的法定前提要件。
接著下來,就是矯正機關(台北監獄)要怎麼樣「斟酌情形」呈報監督機關(法務部)處理;而法務部若接到台北監獄呈報之後,究竟是選擇許可「保外醫治」,或者是選擇「移送病監或醫院」,其考量就不免涉及政治領域的權衡取捨了。從而,法律賦予矯正體系的「行政裁量權」,當如何妥適運作,正考驗著主事者的智慧與膽識。
監察院於二月二十二日正式公布「調查報告」,指出:阿扁的病情「亟需合宜的醫療環境」,以避免「不可預測的意外」發生;行政當局應密切關注其病情,依法審慎處理;從對國家、社會及當事人皆有益之考量,適宜地安排後續醫療處置。此外,目前全台已有超過三分之二的縣市議會,決議呼籲讓阿扁保外就醫。
法務部若能審慎斟酌如斯情形,進而決定核可阿扁保外醫治,既於法有據;而在政治層面,則可被解讀為「尊重監察院職權意見」及「順應民意機關民意訴求」。值此江揆新內閣上任伊始,也算是向最大在野黨遞出橄欖枝,從而緩解政壇朝野緊繃的氛圍;那麼正如監察院調查報告所稱,「對國家、社會及當事人皆有益」。
當然,當局許可阿扁保外醫治,法律上並不是毫無條件限制的。按照《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同時可命繳納相當之保證金額,並切結履行應遵守事項,例如限制居住處所、不得從事政治性的言行活動等等;如有違反,即予廢止保外醫治之許可。當局並宜向社會公開說明:「保外就醫的期間,依法不算入刑期之內」、「於病情穩定時,主管機關可通知其返監執行」。唯參酌現行憲政法制對於卸任總統供應保健醫療等多項禮遇的立法精神,於核可阿扁保外醫治一案,允宜從寬處置。
依監獄組織通則第一條及《監獄行刑法》第五條之規定,有關阿扁保外醫治之最高層級的權責單位乃是法務部,所以社會各界在解讀其政治意涵時,自不宜上綱至國家元首的層級。也就是說,假若阿扁最終能夠獲准保外醫治,綠營朋友們固然不必感謝馬總統施恩護扁,而相對的,藍營朋友們亦毋須責備馬總統濫情憐扁。
就讓事情回到法定權責單位「依法行政」的運作本質,以期社會族群和諧,朝野恩怨化解,攜手致力拚經濟吧!(作者為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 本文轉載自2013年2月26日 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