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綠核四攻防延燒話題,很難得對不在籍投票有初步共識。雖然江宜樺院長、朱立倫市長兩人興緻沖沖,但內政部長李鴻源則面有難色,不祇是担心執行面問題,而且有人置疑在完成立法或配套修法前是否可能取得法源依據?
當然,內政部民政司表明要推動核四公投,必先修正公投法及公職人員選罷法,但在綠營以降低同意門檻為對應,若要取得立法或修法配合,可能要曠廢時日,緩不濟急,最後可能論為空談或放空包彈。
不過,依據已經成為國內法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政公約》)第二十五條規定,凡屬公民均應有直接參與政事的權利及機會,不受無理限制;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1996年所作成的第25號「參與政事和投票的權利」一般性意見在第11點表示:「國家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証有投票權的所有人都能行使這項權利。在規定選舉人必須登記的情況下,應該提供便利,不得對這種登記施加任何障礙。」另第14點表示:「被剝奪自由,但沒有被判罪的人應有權行使投票權。」對此政府在去年(2012年)4月25日所發表《公政公約》執行情形的初次報告第331點有關「行使投票權之障礙因素」指出包括現役軍人、受拘禁人、駐外人員、海外公民等人無法行使投票權的情形,認不符合國際人權公約規範提出檢討。此外,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聘請國際人權獨立專家於今年(2013年)2月24日來台進行審查上開人權報告,亦要求政府提出資訊說明排除公民行使投票權、公投投票保障礙的積極措施;政府亦在回應中肯定表示:「我國將推動實施不在籍投票(包含電子投票)列為施政重點,將積極研議採行。」
因此,立法委員提案的「不在籍投票法」草案,以及公職人員選罷法如來不及增修訂,為求應急,似可先從公投法著手,但如果綠營以降低公投同意門檻杯葛,亦可能觸礁無法突破。不過,若內政部能夠依照前開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公政公約》規定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一般性意見作為法源,認定符合公民投票法第一條規定後段所稱:「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逕行發佈核四公投不在籍投票施行辦法,或許可以安然上路,不愁無所本而進退失據。
(刊登於中國時報A18時論廣場 10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