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辦案 考驗偵查不公開
近日兩大命案,引發全民關注。「鹽漬人頭案」固然駭人聽聞,「八里雙屍命案」更引起社會矚目,且隨著案件的撲朔迷離,不僅媒體緊盯,更不時有所謂「獨家」的消息傳出,而各談話性節目的名嘴,亦紛紛扮演起福爾摩斯,來推敲、評斷,甚至是模擬案情。如此撲天蓋地的報導與評論,已使偵查不公開原則流於空談。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所明文的偵查不公開原則,一向被當成僅是訓示規定,致難有規範作用。因此,為了更有效規範司法人員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去年五月,立法院即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五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制訂相關的辦法;司法院亦因此於去年十二月公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希冀藉由此規範,來讓過往模糊不清的偵查不公開原則明確化,免使司法人員無所依歸,若因此有所違反,根據此辦法第十條,亦應受相關的行政懲戒或刑事究責。
偵查之所以不能公開,乃因在偵查階段,證據尚處於摸索與找尋階段,尤其是若有犯罪者尚未被查出,過早的將案件細節曝光,必使犯罪人有所準備,而可以有時間為逃亡或滅據,甚至想辦法使相關證人封口。同時,媒體對於犯罪事件鉅細靡遺的報導,亦可能出現所謂模仿犯(copy cat),不僅會混淆偵查方向,也將使警察疲於奔命。
而偵查不公開更重要的目的,即在防止因媒體的大量報導,致使輿論對被告產生未審先判的預斷。同時,此原則也在保護第三人,即目擊者或被害人的隱私權,以防止其受到不必要的干擾。惟偵查不公開並非絕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三項,為維護公益或合法利益,仍例外可公開。如犯罪人脫逃,為使民眾加強警戒並防止被害,即有必要為公開;又若犯罪人不明,則必須尋求大眾找尋,而可在不公布偵查細節及維護被害者隱私權下,為適當的公開。這不僅可適度解消民眾對於案件的疑慮,更可將流言四起的全民偵探遊戲,轉成是對治安真正有助益的全民緝兇行動。也因此,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即明列有九款得公開的事項。只是如此嚴密的規定,在八里命案中,似仍發揮不了作用。
此次的八里命案,檢警機關在找尋證據屢屢遇瓶頸之際,媒體卻能繪聲繪影且意有所指的具體描述,致讓人搞不清,這些資訊到底是偵查機關所洩漏,還是媒體本身的揣測與渲染。且這些雜亂的訊息,不僅會干擾偵查,更使涉嫌者全被貼上有罪的標籤,以致於當法院為交保裁定時,輿論即會質疑法院是否縱放人犯,而使司法公信力受重擊。又在如此高頻率的報導下,也會使案發現場周遭的居民、目擊者等人的日常生活受干擾,致使某些尚未曝光的目擊者,對出面檢舉望之卻步。
而面對如此紛亂的現況,卻未見檢警機關適時的澄清,甚至是自律性的內部調查,就算這些訊息非其所主動提供,實也難辭不作為的指摘。而剛修法不久的偵查不公開原則,也注定再成具文。
此外,偵查機關一直苦於關鍵證據的找尋,致使案情陷入膠著,為釐清疑點,檢警機關不排除對涉案者進行測謊。只是測謊的有效性,乃立基於以下前提,即人所言真假能引發特定的生理反應,且在個人無法自我控制下,這些反應亦可為科學儀器所測知,並為專家所判讀。惟此看似具有科學性的前提,卻一直存有爭議性。偵查機關對於測謊鑑定的運用,不僅必須審慎,更不能以之為真實,而忽略其他重要證據的找尋。
(資料來源:2013-03-18 01:15 中國時報 吳景欽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