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於2013年8月14日下午2時30分假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大樓202國際會議室,舉辦人權兩公約「校園性霸凌處理機制檢視及評估公聽會」,聽取各界就「校園性霸凌」處理機制之意見,該公聽會是依據我國「國家人權報告」審查程序第一輪第3場次第28點決議辦理。邀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相關部會、全國性之家長團體、教師團體及民間團體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及學校人員參加。本會由秘書林欣儀代表出席。
「校園性霸凌」依據100年6月22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修正條文,係指一方為學生、一方為教職員工生,所發生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如各級學校有發生此類情事,可依法向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而根據教育部資料,101年度通報校園性霸凌的案件數為13件,調查屬實者有4件。102年度1月至6月期間通報案件數為10件,調查屬實者為7件。與會民間團體質疑此數據偏低,教育部代表解釋,校園性霸凌案件往往被通報為校園性騷擾案件,因此統計數據比實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