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A13/時論廣場           2013/08/04
《社論》軍法信用破產 大破大立才能解民怨
【時報】   洪仲丘案延燒,昨天公民1985行動聯盟號召數萬民眾走上凱道送別 仲丘,可知此案引起的社會效應猶是方興未艾!
  就在數日之前,國防部長因此案下台,新舊兩位部長先後親至洪家 致歉;軍檢也已加緊腳步,一口氣起訴十八名被告,上至旅長,下至 戒護人員,似乎一網打盡;軍事法庭旋於次日公開審理,法官問案不 假詞色;另外桃檢偵辦湮滅證據案亦告終結,確認禁閉室監視器黑畫 面是設施問題,非遭人為刪除,遂做成不起訴處分。至此觀者也許有 個疑問,一連串的政府作為,為何不能平息社會輿論的質疑,為何洪 家始終不能相信政府有心透過軍法程序發掘事實真相,還社會及家屬 一個公道?
   我們以為,問題出在要以軍法系統的體制與運作習性在洪案中還原 真相的要求,必然捉襟見肘,破綻百出。軍法體制的傳統思維,是為 了建立統帥權的指揮無礙而非為了追求法治正義。洪仲丘案引起立法 院討論修正軍事審判法,立有軍方背景的委員強烈反對,多少反映了 軍方鞏固統帥權的觀念牢不可破的程度。
   而洪案的吊詭之處,正在於此案是要破除上級指揮系統的不當干預 以追求個案法治正義。這就使得軍方高層,從三軍統帥到國防部長, 都不能也不敢過問洪案的偵查與審判方向及內容。偏偏軍方高層為了 表示負責,又必須一再宣示偵辦到底的決心,使用像是「我們管定了 」一類的語言安撫人心,然而這類表達方式一方面形成了高層可以指 揮辦案的印象,另一方面卻又因為真正可以干預的部分極其有限,以 致軍法人員的表現一旦不符期待時,外界必會歸罪統帥高層。加上傳 統思維的影響,軍法人員多有維護並穩定權力指揮系統的慣性,除非 獲得高層指示,習於遵守辦小不辦大、向下不向上發展的政策指標。 既不以追求個案法治正義為終極目的,軍法系統的先天上已無足以贏 得家屬或者社會信賴的體質。在高層不容插手,又不借重司法系統協 助辦案的前提下,任由軍法系統自力自主辦案,幾已註定會讓外界失 望的結果。
   說的直白些,軍事司法系統如果一向只知道根據上級指示的方向辦 案,其人員到了必須以追求個案公平正義為鵠的的時候,是否真正具 備追求公平正義所需要的能力,其實必也遭到懷疑,這正是本案的困 境所在。
   追求個案公平正義的刑事司法程序,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就是無罪 推定,用以約束法官;檢察官固應了解法官是基於無罪推定審判,但 是必不可能徹底實行無罪推定,檢方辦案若對每個人都推定無罪,恐 無可以起訴之人。因此檢方辦案的正常作為,該是一方面大膽假設、 一方面小心求證。今天我們無意自任審判判斷洪案之中到底是誰犯了 什麼罪名,但是冷靜旁觀軍檢的起訴,彷彿看到了軍檢奉行無罪推定 而竟要逼使軍事法庭法官推定有罪以為補救的詭異現象,然而此種狀 態果然存在,就是司法正義系統的重大扭曲!
  何以如此論斷呢?依照洪家家屬的感受,心中最大的疑問乃是洪仲 丘被關禁閉致遭不測,是否營中有人集體有意置之於死地以報私仇? 若是並無積極故意,有無未必故意存在?這本是控方辦案,大膽假設 、小心求證所應有的射程範圍,但是軍檢起訴完全未朝此方向偵查, 反似自始即已排除共同殺人的可能性,而且認定虐待致死乃是一人所 為,而不是共同的行為。起訴基調一旦設定共犯結構並不存在,也正 就是軍事法庭諭令被告並無串供之虞可以交保免予羈押的根據。然則 軍檢的起訴書中對於虐待動機,明顯交待不足,也不免予人避重就輕 的觀感。再加上軍檢為起訴召開的記者會中,未經多方假設即已設定 只想辦小不想辦大的意態十足,事後針對家屬質疑,檢察長甚至說出 受到突襲的話語,在在使人印證軍檢揮之不去的壓低層級、縮小打擊 範圍的護短心思。一旦軍檢的種種言行坐實了「不為」遠勝於「不能 」的觀感,而軍事法庭既不能改採有罪推定進行審判,又會因為缺乏 軍檢提供有力證據難以變更起訴罪名,想要民間重建軍法機關求取公 平正義的信心,戞戞乎難矣!
  明乎此,軍方還要繼續眼睜睜地看著洪案正義難伸,軍法信用破產 ,而猶不願嘗試任何大破大立的改革努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