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論法 讓林毅夫回鄉/許文彬
 
【許文彬/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市】

 
海峽兩岸歷史長河波濤起伏,林毅夫能否回鄉,應就法論法,始得彰顯台灣的民主法治形象。

在法律的層面,本案「叛逃投敵」犯行之法定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當年國防部於其時效完成之後始發布通緝,於法根本不合。有一種說法謂此行為是屬「繼續犯」的性質,故其時效期間尚無從起算。此種說法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叛逃投敵」犯罪完成,其「實行行為」業已終了,只不過是「違法的狀態」仍然持續而已,學理上稱之為「狀態犯」。其追訴權時效於犯行成立當時就已起算,而不是須等「違法的狀態結束」才起算。何況「動員戡亂時期」已於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終止,關於追訴權時效的起算點,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亦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況且,在法律解釋學上,執法者對於追訴權時效起算點的認定,理當隨著法律適用的時空背景,做出最適切的論理解釋。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一六七九號判例:「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所謂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係指犯罪之行為繼續者而言,若僅係犯罪狀態繼續,則不包括在內。」此項見解值得執法者之參酌。
高雄市長陳菊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二日發表題為「叛徒乎?學者乎?」的文章,指出:「作為林毅夫的鄉親兼昔日友人,很能體認林毅夫今日的心境;我以為他是一個專業的學者,他有權利為自己的生命,做他所認定價值的選擇,不管我們喜歡與否?」又說:「林毅夫是國際間知名的經濟學家,他在中國大陸或有一定的影響力,但這不是仰賴他的台灣背景或趨炎附勢。他是有實力和認真的學者,儘管政治的統獨立場歧異,但我滿心為他祝福。」綠營高層這番見地,亦值各方省思。
但願林毅夫的回鄉夢早日實現,海峽兩岸之歷史悲劇,從此落幕!全文網址: 林毅夫案/就法論法 讓林毅夫回鄉 | 民意論壇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OPINION/X1/8423728.shtml#ixzz2qLX1rL56 Power By 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