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訊息
本會蘇友辰理事長於103年2月21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應邀出席總統府「總統與司法改革團體座談」,由馬英九總統親自主持,與會人員包括官方司法院蘇副院長永欽、刑事廳蔡廳長彩貞、楊法官皓清、法務部吳政務次長陳鐶;民間團體有中華民國法官協會高理事長金枝、中華民國法曹協會高理事長思博、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林理事長國明、民間司改會林常務董事永頌及尤執行委員伯祥、司法人權促進會黃執行長志文、學者林教授超駿、還有立法委員呂學樟、謝國樑列席,就兩大司法改革議題:(一) 法官評鑑制度檢討、(二)人民觀審制的檢討進行座談討論。本會蘇理事長分別就兩大議題提出如下文附檔意見及建議,並由司法院副院長及主管廳回應,最後由馬總統一一答覆,要求司法院、法務部研議辦理。會後馬總統並跟與會人員一一合影留念。
議題一:法官評鑑制度檢討【案由】如何暢通司法官個案評鑑管道,減少評鑑程序的轉折及資源的浪費,發揮評鑑淘汰不適任司法官的功能,以疏解民怨。【說明】1. 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對個案承審法官或檢察官違反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舉應受個案評鑑之事由,且有懲戒之必要者,固得檢具相關資料請求個案評鑑,惟受理請求的單位(如社團法人律師公會、人權協會或司改會)並無調閱卷證資料或詢問相關人員之調查權,僅具有轉介的地位,祇能作形式審查,以「準告發人」的身分向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請求,該委員會調查認定構成評鑑事由,應行懲戒程序者,還要報由司法院或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再由監察院依法提出彈劾,再移送職務法庭審判決定懲戒處分,此固然有鑑於法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地位超然,責任重大,其懲戒程序自應合於慎重與嚴謹的要求,是以司法官懲戒之程序採單軌制,也由是之故。從而,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對重大違法失職司法官欲透過請求個案評鑑程序使不適任司法官退場,其程序之繁複及周折,可說九彎十八枴,實令人生畏裹足。2. 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井天博涉及有女陪侍場所與不當人士往來及發生不當男女關係,且涉嫌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等情事,情節重大,顯已不適任檢察官,有予以懲戒加速淘汰必要,法務部考量如依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先行受理,在完成評鑑後還要移送監察院審查提出彈劾,在此之前被羈押的井員如獲釋申請復職,法務部即不得拒絕,陷於兩難決定,因此就跳過評鑑委員會審查,直接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並先行停止其職務,此種為爭取時效,而架空評鑑程序,可見淘汰不適任司法官並非進行評鑑不可。3. 目前法官之懲戒案件有三個可行的管道,一、是監察院主動調查;二、由法官評鑑委員會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三、司法院經人事審議委員會調查決議後,逕行送監察院審查,三個管道最後歸由監察院決定是否提出彈劾移送懲戒。因此,上開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投訴的終南捷徑就是直接向監察院提出陳訴,即可免除上開民間請求評鑑單位、評鑑委員會、司法院等層層關卡的折磨,可預見的是,民間受理請求評鑑及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的機制最後終將會即被空置虛懸,成為聊備一格而已。【建議】 修法將司法官之懲戒程序採雙軌制,即評鑑委員會審查成立即可報由司法院或法務部逕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不必再移送監察院審查提出彈劾,再送職務法庭審理。議題二:人民觀審制的討論【案由】 如何激發觀審員之責任感、使命感及榮譽感,使其認真參與觀審與評議,提高裁判的品質及公信力。【說明】 依「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的設計,觀審員雖然能夠全程參與審判,並陳述意見,但不能直接決定判決的結論,有可能自認意見陳述無用,且不為法庭活動成員的重視,而成為冷眼旁觀者,既不願與職業法官配合,甚至心生不滿,更不願花時間理解法律用語或專用名詞,以及思考証據的憑信性與價值,使得觀審制原本欲達成之立法目的落空,形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尤有損人民信賴的建立。因此如何激發其責任感、使命感及榮譽感,攸關新制的成敗,允許增列相關配套設計,以竟其功。【建議】一、 除草案第64條參照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49條規定,要求職業法官於不贊成觀審員多數意見時,應該於判決書中詳細其理由,以接受社會大眾以及上級審法院之檢驗外,應以更有效方式,激發其責任感、使命感及榮譽感,督促其實質認真參與審判,法庭活動成員亦應對其為適度的尊重,不能以外行視之或待之。二、 特別是,案件上訴第二審,依草案第66條規定,上訴審法院固應盡量尊重下級法院本於觀審員多數意見所為判決,如因而撤銷不同意見職業法官的決定而告確定,對此項結果應讓該案件參與之觀審員得悉,並作適度的表揚,以為激勵。三、 被遴選出任觀審員或候補觀審員是一種國民義務,非屬權利可以拒絕,有如証人一般。此項法定義務,有點強人所難,對於違反相關規定者,試行草案祇有強制性的罰則規定,被遴選出任者可能視為畏途。故嚴厲的刑罰允宜降低,避免羅織,特別是出於無心之過者,宜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