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世代 遊行要新規範/楊泰順 【聯合報╱楊泰順/文化大學政治研究所教授】2014.04.13 02:29 am 在社群網路推波助瀾下,近年來各項群眾運動,無論在動員人數與集結速度,確實都讓人歎為觀止。但新媒體的助長,不禁也讓人省思,傳統集會遊行的觀念,是否仍然適合這個網路傳播的世代?儘管遊行示威,不是美國憲法明定保障的基本人權,但美國最高法院在早先判例中,均傾向將遊行示威權納為言論自由的範疇,賦予其憲法保障的位階。法官的邏輯立論,主要由三個思想架構支撐:一、保障言論自由的目的,乃為建構「觀念的自由競爭市場」,今天看似離經叛道的想法,也許明天將蔚為主流,故應保障其存在與傳播的空間;二、傳播資源的分配不可能公平,並非人人享有使用電台、影院、報刊的機會,故應保障遊行示威,讓弱勢者擁有廉價傳播的管道;三、政府應對言語暴力寬容,因為將言論轉換成行為,過程冗長而複雜。但歷經法西斯與共黨利用遊行示威破壞公共秩序,達到奪權目的後,西方國家對遊行示威的進行也轉趨保守。例如著重勢力展現,無關觀念傳播的遊行示威,如工會罷工遊行,法界的態度便較嚴格審慎,不以言論自由一體適用。而對於遊行空間的限制,也日益增加,所謂「非傳統表達言論的空間」,如監獄、法院、住宅區等,法院常拒絕承認其遊行的合法性。由於遊行可能造成未參與者的不便與心理壓力,法院也越來越著重「反嗆者」的權利,與鄰近者不受打擾的自由。如捷運站雖為熙來攘往的公共空間,但由於搭車者未見願意接受訊息,向來就被公認是遊行傳播的禁地。網路傳播的發達,顯然更讓遊行示威的功能與目的產生了質變。百年前的群眾參加集會遊行,主要目的應是想聽聽發動者的觀念與主張,畢竟除了現場聆聽,那個世代並沒有其他替代的傳播媒介,故保障集會遊行與民主價值息息相關。但在社群網路滲透八方的今天,是非難斷的「懶人包」,可以瞬間塞爆網民信箱,並以幾何倍數不斷的擴散與發送,隨後的「網聚」或集會遊行,目的早已不在觀念傳播,而更著重於強化認同與集體造勢。集體造勢如同商業行銷,目的是要擴大「市場占有率」,如果商業行銷只能享有部分言論自由,大型網聚的集體造勢,又豈能等同言論自由受到完全保障?傳播媒介的發達,的確讓「七○前」的社會中堅,感受到社會運動的震撼性。但媒介的改變並沒有改變參與者的本質,如同政治心理學者佛洛姆在上個世紀中所言,人類經過幾百年的奮鬥爭取言論自由,但到頭來還是人云亦云,因為這是人性使然。在這波群眾運動中,我們領略了網路訊息傳播的威力,但參與者的判斷力,是否比百年前的狂熱者更高明,恐怕還有探討的空間。判斷力如果未能提升,集合效率卻大大增強,群眾運動的威脅性當然也會升高。如果參與者的本質未變,變的只是傳播科技與人際關係,執政者在面對社會運動壓力時,恐怕就不能僅限於政策面的回應。如果不能正本清源,只怕解決了反服貿,後續仍然會有源源不絕的議題,提供運動參與者渴求的認同與溫暖。全文網址: 省思學運/網路世代 遊行要新規範 | 民意論壇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OPINION/X1/8609398.shtml#ixzz2yw8I0or8 Power By 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