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2日三讀修正《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大幅下修公投提案、成案及通過門檻,改為「連署人數門檻為總選舉人數的1.5%」及「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1/4以上者」,約為450萬總選舉人同意即過關。除此之外,也廢除各級公審會、規定18歲有公投權等。此次修法將對國內政治產生極大的衝擊,甚至關係到國家未來的定位與前途。
以此修法後的標準,報載指出過去6項皆未通過的全國性公投案,即有4項達到通過門檻,尤其是藍綠在2008年各自提出、相互牽制的「返聯」及「入聯」公投,同時過關。這顯示修正後的《公投法》在未設有「審查委員會」調處相互矛盾的文字下,即有可能產生對立公投兩案都會通過門檻,導致社會走向兩極而動盪不安。
以目前法案的計算公式,選擇偏激的民粹議題,無論是社會性的「勞工休假」、「同性婚姻」或是政治性濃厚的廢核、兩岸關係,均能各自號召支持者投票而通過公投門檻;更何況若是涉及「國家認同」的公投案,衝突將永無止境。因此德國公投連署門檻是10%,我國竟下修至1.5%,而執政者竟然不憂心!蔡英文總統還肯定認為是「落實直接民主」。
不過,以過去國內公投經驗來看,主要結合總統大選,目的在挑動藍綠支持者的敏感神經,激化選舉對立,為的只是催出各自的基本盤,根本無關民主。
公民投票的目的是補代議政治之不足,如今降低門檻,一定程度意謂著「民意機關功能不彰」,因為只有在議會無法決定、正確提案或無法獲得民意認同時,公民投票方有實效。所以若要讓人民採取直接民主,大幅降低門檻並非健全民主政治的良方,反而會使公投案增加,造成社會成本過高,以往全國性公投每次花費就將近7億元。
過去「鳥籠公投法」是把未出席投票者都視為否決的一方。但如今公投同意門檻降低,也只是讓1/4的少數代替未出席的可能多數決定,等於1/4的人民決定了3/4人民的未來。雖然《公投法》第33條限制3年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難道不會陷入每3年永無止境的「重提」、「覆議」或「再投」的泥淖嗎!如果公投不能解決爭議,亂象越演越烈,反而是對民主、對社會的傷害。
此次修法也廢除各級公審會,但為了避免爭相提出衝突公投案,公投案內容的審議仍有必要。未來如何協助公投提案,是否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執行仍有疑慮,因為目前中選會只能對於提案、連署是否合格做出認定,其功能並非公投提案的審議。
另外,《公投法》第2條第4款及第31條第4款有關「憲法修正案之複決」,顯然仍依憲法修正的程序,具有強制力。但此次修法並未釐清憲法與其他的公投法議題,畢竟「憲法程序公投」與「法律程序公投」不同,「決策性公投」與「諮詢性公投」也應有區別,前者是憲法所定的門檻,即使《公投法》也不能改變,後者才可依照降低門檻為之。
最後,值得擔憂的問題是,公投案通過門檻之後,如何限定執行效力?如何追究不執行責任,這才是真正的重點。《公投法》第31條規定,只有法律或自治條例複決通過方失其效力,否則,通過的公投案不是交各級議會審議,就是由權責機關作必要之處置。勞師動眾不應該落得僅供參考而已!
(本文原刊登於2017年12月12日中時電子報言論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