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的3位法官在6月11日裁定,《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因有違憲疑義,已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同時也停止中投與欣裕台公司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的案件審理,直到釋憲結果出爐為止。在監察委員陳師孟宣告「辦藍不辦綠」造成的寒蟬效應下,法官堅持獨立審判的勇氣,令人佩服按讚。

其實在106年12月,該法院第七庭也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爭議,且監察院既已聲請釋憲,該庭就裁定暫停訴訟等待釋憲。只是這個裁定被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沒有具體指明違憲的理由」,遭到廢棄。這次顯然法官記取上次的教訓,乾脆直接聲請釋憲,不讓最高行政法院有插手的餘地。顯然該庭法官有充分認定違憲的自信,因而提請釋憲。由於此案對我國憲政關係重大,建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比照判決應公布的意旨,公開釋憲理由書,接受社會公評。

之前早有眾多諤諤之士提出《黨產條例》違憲的見解,例如有罪推定、須由被告舉證自己無罪、溯及既往、黨產會僅為行政機關卻兼有立法及司法權,甚至不必法院授權就可扣押人民財產等等。司法院長許宗力的德國指導教授史塔克博士也認為,二戰之後由蘇聯扶植的東德政權與東德執政黨「社會統一黨」,情況與中華民國的國民黨不同,不能把處理東德的法制隨意扭曲套用到我國來。

東德社統黨財產來自蘇軍占領德國後,強徵交給東德社統黨,因此東德政權崩潰後,社統黨財產要還給原先被蘇軍強徵而擁有合法財產權的人。這跟黨產會可自行認定,將國民黨黨產強徵為國有的設計根本不同。蔡政府又汙名化黨營事業,其實德國與奧地利的《政黨法》與法國的《政治生活透明法》都規定政黨可經營黨營事業,也沒有不公平競爭的問題。

更嚴重的是,地方政府如宜蘭縣也有樣學樣,濫用《黨產條例》,竟只憑代理縣長一句指示,就變更救國團在土地所有權的登記。縣府如果認為有財產爭議,依憲法也應由法院判決才可做變更登記,宜蘭代理縣長可說是把法院踩在腳下,做法簡直跟納粹黨一樣。

執政兩年的蔡政府,如今蔡總統和行政院長賴清德的民調不斷下探,顯示人民早已看清執政黨所謂的「改革」只是政爭的工具,黨產會霸道的作為只會讓更多民意反彈。呼籲大法官應秉公審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聲請釋憲案,以維護我國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