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發表聲明堅持大學自主,對於教育部未能依《大學法》規定聘任新校長,6月4日委請律師提出訴願,以釐清法律爭議,捍衛遴選之自主性與合法性;並強調遴選委員會已「確認管教授之當選資格,並無疑義」,而且臨時校務會議亦已明確表達,教育部應該依法發聘。台大校長遴選爭議已歷經4個多月,教育部仍於5月24日再度回文要求重啟遴選程序。雖然,教育部次長林騰蛟曾在立法院備詢表示「教育部未發文,所做的決定並非行政處分,台大無法對此提起行政救濟。」。不過,這是當時參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針對成大校長遴選判決,認為遴選分成不同階段,因此參與前階段遴選程序的遴選委員會,其作成之決定,並不足以對外發生效力。

只是矛盾的是,當時教育部提出「台大校長遴選爭議案的法律研析意見」,在未發文台大前,就已對外召開記者會宣布。時至今日,教育部已經確定不聘任,理應完成最後的聘任動作,應屬行政處分。

所以,前有管中閔委任律師對教育部提起訴願;對統治權力介入台大校長遴選與聘任、恣意侵犯大學自主與學術自由,表示即使打到大法官釋憲也會堅定到底。 後有台大學生也提訴願書,認為「管中閔兼任台灣大獨董、審計委員和薪酬委員均已依程序申請,並經台大同意,教育部不應恣意指摘,違法擴張法律未有之限制。」;甚至,訴願學生表示「教育部藐視學生的權益,只為政治算計」。

教育部代理部長姚立德,對於台大提起訴願表示,教育部立場沒變;此案最後可能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教育部都會尊重。顯然仍然陷入僵局。當然,訴願處理機關是行政院訴願委員會,代理部長姚立德並不能代表行政院訴願委員會的立場,否則涉有權責混淆、未審先判。

值得一提的是,訴願前提是「教育部要求台大重啟遴選」的命令是不是屬於「行政處分」。曾有支持教育部的學者認為,依《大學法》規定,國立大學校長由教育部聘任,台大是教育部下級機關,屬性上也是行政機構,因此台大校長的聘書是教育部行政「內部」流程,不具備法律上「外部」核定效力。

可惜忽略了《大學法》與《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已將教育部的核定權限縮,為了避免侵入「大學自治」的範疇,國立大學必須經由校務會議同意,產生「遴選委員會」辦理之。而且內含至少3位教育部代表,所以,不能單純以內部「行政機構」認定,否則大學主管全由教育部指派即可,也無庸論及憲法延伸保障的「大學自治」。

最特別的是「教育部5月4日發出不予核備的公文,連是不是行政處分都說不清楚,違反正當的法律原則。」如果不是行政處分,就是無權處分,只是行政指導而已,就應該依據遴委會決議聘任。換言之,教育部要求台大重啟遴選,若認為這不是行政處分,等於是承認自己對此案沒有處分權,那又何來有不聘的權利?

此案未來可能發展,若行政院訴願委員會駁回訴願,或是超過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超過兩個月;就可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尤其是台大,在訴願或行政訴訟的過程中,可向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經法院裁決,決定管中閔可不可以「暫時」擔任台大校長,直到行政訴訟有結果。但必須證明學生上學、老師教學受到極大影響。

事實上,台大的世界排名已然落後,沒有正式校長,很多重大政策無法進行,也很難與國內外機關、學校爭取經費和合作,更嚴重限制台大發展、傷害受教權。甚至,目前代理校長是否有權代理、所發畢業證書是否因此而涉有偽造文書,都是國人所共同關心的。台大不只是學校,更是台灣教育的指標;行政救濟的啟動,捍衛的不只是台大人,更是台灣每一個的權益!

本文章出自中時電子報2018.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