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黨產會認定中投、欣裕台公司為國民黨附隨組織,認為涉有《不當黨產條例》違憲疑義,因此裁定停止訴訟,並主動聲請大法官釋憲。對此,行政院黨產會表明將會以行政法院「未以任何形式表達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為由提出抗告;且會繼續進行不當黨產調查、處分。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371號「法官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顯然,行政法院有權裁定停止訴訟;惟其意義,並非偏袒雙方任一當事人,而是法官本於專業表示意見,藉由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憲法的見解,維護法治的正確性與統一性。

但黨產會說詞,似仍堅持以行政「認定權」、「推定權」排斥司法審查的介入。尤其,忽略行政法院其實已經述明合理確信此案牽涉到《不當黨產條例》第2條、第4條第1款、第2款、第8條第5項前段、第14條規定,有無牴觸憲法是有疑義的!

《不當黨產條例》立法以來,違憲爭議從未間斷,面對在野黨、學術界,甚至監察院以中央機關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迄今也已近1年4個月;過程中蔡總統、執政黨繼續大張旗鼓,又再設立74人的黑機關「促轉會」,雙軌進逼追殺不當黨產。面對如此高度政治性的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聞風不動,是否受理、是否解釋,似乎以拖待變!

依據監察院調查,認為不當黨產條例有適用對象、時效限制、調查權行使、機關法源等7大違憲疑慮,於106年3月聲請釋憲,竟至現今,司法院大法官內部還停留在監察院是否有權聲請釋憲的討論階段,令人匪疑所思。

解嚴前監察院即曾聲請37件釋憲案通過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縱然戒嚴期間國民黨執政,仍需尊重司法院大法官的憲法功能。基於監察行政之憲政權責,監察院認為《不當黨產條例》有許多部分由行政權取代司法權,且實質適用對象僅為國民黨,用推定方式處分財產,不符「憲法」及法治國原則,故有檢視法律本身有無違憲之必要。

台灣不能藉由釋憲來解決紛爭,持續惡化,可能賠上司法威信。所以,須反省未來是否應修法將「違憲審查」視為立法程序的一環,法案未移請公布前,至少增加法案是否違憲的諮詢功能,賦予釋憲機關專業審查,避免日後因立法疏失造成的憲政危機。

其次,應該檢討《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聲請制度、分案制度、受理制度及表決制度等4大關卡,既然院級機構聲請的「重大憲政危機釋憲案件」,應該省略受理審查程序,而直接確定進入釋憲,並應於1年內完成是否通過之決議。否則,層層關卡又延宕日久,將侵蝕台灣憲政民主的價值 。

假如違憲與否已經造成社會動盪,假如憲法問題已經造成院級機關、審判法官困擾,還要斤斤計較聲請釋憲資格嗎?

2018年6月16日 19:20 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