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六名偷渡女子,被人蛇集團為逃避海巡的追緝,狠心地將她們推落下海溺斃,行為人將構成殺人罪。該六名偷渡客雖是大陸地區人民,因非在大陸地區被害,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似仍屬於保護之客體,當然要一體適用。不過,被害人為來台淘金尋夢,明知偷渡違法,具有高度風險,仍甘冒大不韙與人蛇集團搭配,準備夜渡搶灘入境,則其因而遭受丟包遇害,屬於可歸責自己之事由,依照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台灣政府即可不予補償其損害之全部或一部,唯有如此認定,方不致於「大陸偷渡,台灣埋單」。

蘆洲「大囍市」社區深夜一場大火,奪走十三條寶貴生命,並造成七十一人輕重傷的慘劇,令人痛心與不忍。據媒體報導,肇事的原因係由大樓徐姓婦女自焚所引起。雖然警方初步排除縱火,且自殺者不為罪,但其因自焚不慎引起大火,殃及無辜,仍不免於因失火行為而構成公共危險及過失殺人之罪責。該十三名死者及七十多名受重傷者,乃是「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保護之對象,他們其等即無可歸責之事由,在行為人可能無力賠償之情況下,自可向該管地檢署審議委員會請求支付補償金(殯葬費最高三十萬元、醫療費最高四十萬元、法定扶養費最高一百萬元)雖是杯水車薪,當可濟燃眉之急。

不過,該項補償僅是政府體恤被害人之弱勢疾苦,屬於暫時性之救急措施。政府在伸出援手之後,即可轉向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求償。為避免債務人脫產,檢察官應注意及時採取保全行動,以免因求償無著而讓全國納稅人代人受過,成為另類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