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聯合國大會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34/180號決議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按照第二十七〈1〉條的規定,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三日生效。

[序言]

本公約締約各國,

注意到《聯合國憲章》重申對基本人權、人身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

注意到《世界人權宣言》申明不容歧視的原則,並宣佈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且人人都有資格享受該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得有任何區別,包括男女的區別,

注意到有關人權的各項國際公約的締約國有義務保證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

考慮到在聯合國及各專門機構主持下所簽署旨在促進男女權利平等的各項國際公約,

還注意到聯合國和各專門機構所通過旨在促進男女權利平等的決議、宣言和建議,

關心到儘管有這些各種文件,歧視婦女的現象仍然普遍存在,

考慮到對婦女的歧視違反權利平等和尊重人的尊嚴的原則,阻礙婦女與男子平等參加本國的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生活,妨礙社會和家庭的繁榮發展,並使婦女更難充分發揮為國家和人類服務的潛力,

關心到在貧窮情況下,婦女在獲得糧食、保健、教育、培訓、就業和其他需要等方面,往往機會最少,

深信基於平等和正義的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建立,將大有助於促進男女平等,

強調徹底消除種族隔離、一切形式的種族主義、種族歧視、新老殖民主義、外國侵略、外國佔領和外國統治、對別國內政的干預、對於男女充分享受其權利是必不可少的,

確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加強,國際緊張局勢的緩和、各國不論其社會和經濟制度如何彼此之間的相互合作,在嚴格有效的國際管制下全面徹底裁軍,特別是核裁軍,國與國之間關係上正義、平等和互利原則的確認,在外國和殖民統治下和外國佔領下的人民取得自決與獨立權利的實現,以及對各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尊重,都將會促進社會進步和發展,從而有助於實現男女的完全平等,

確信一國的充分和完全的發展,世界人民的福利以及和平的事業,需要婦女與男子平等充分參加所有各方面的工作,

念及婦女對家庭的福利和社會的發展所做出的巨大貢獻至今沒有充分受到公認,又念及母性的社會意義以及父母在家庭中和在養育子女方面所起的作用,並理解到婦女不應因生育而受到歧視,因為養育子女是男女和整個社會的共同責任,

認識到為了實現男女完全平等需要同時改變男子和婦女在社會上和家庭中的傳統任務,

決心執行《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內載的各項原則,並為此目的,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這種歧視的一切形式及現象,

茲協議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條

在本公約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第二條

締約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協議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推行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政策。為此目的,承擔:

(一) 男女平等的原則如尚未列入本國憲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者,應將其列入,並以法律或其他適當方法,保證實現這項原則;

(二) 採取適當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適當情況下實行制裁,以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

(三) 為婦女確立與男子平等權利的法律保護,通過各國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機構,保證切實保護婦女不受任何歧視;

(四) 不採取任何歧視婦女的行為或做法,並保證政府當局和公共機構的行動都不違背這項義務;

(五) 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

(六) 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廢除構成對婦女歧視的現行法律、規章、習俗和慣例;

(七) 廢止本國刑法內構成對婦女歧視的一切規定。

第三條

締約各國應承擔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以確保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第四條

一、 締約各國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不得視為本公約所指的歧視,亦不得因此導致維持不平等的標準或另立標準;這些措施應在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後,停止採用。

二、 締約各國為保護母性而採取的特別措施,包括本公約所列各項措施,不得視為歧視。

第五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

(一) 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二) 保證家庭教育應包括正確了解母性的社會功能和確認教養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責任,當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首先考慮子女的利益。

第六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