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 (背景)(African Charter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

一九七九年七月,在非洲統一組織的非洲國家酋腦最高級會議上,通過了一項決議。該決議籲請非統組織的秘書長“盡快在非洲某國的首府召開一次由有資望專家組成的限制性會議,以起草非洲人權憲章初步草案,同時特別致力於設立機構以促進和保障人權。”

非洲統一組織根據該組織的憲章的規定,──即“自由平等、正義與尊嚴是非洲各國人民實現其合法願望的主要目的。,以及從非洲根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權,協調並加強非洲各國間的合作與努力以改善非洲人民的生活;同時認識到基本人權源於人類本性‧是人權國際保護的法律依據,但另一方面,要實現和尊重民族權,保障人權實屬必需;又考慮到必須對發展權給予特別關注,公民和政治權利不但在普遍上而且在概念上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不可分離,滿足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是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保證,──經過近兩年的研討努力,於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在肯尼亞首府內羅華通過了《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此《憲章》經該組織會員國多數批准,於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一日生效。

該憲章最初起草於岡比亞的首府班珠爾,因此亦稱《班珠爾人權和民族權憲章》。該憲章的特點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1)它在一部文件中同時涉及公民權和政治權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2)規定了人的義務及其權利;(3)既涉及民族群也涉及個人權利。

為確保人權和民族群在非洲受到保護,根據該憲章第三十條,特在非統組織部設立了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委員會。委員會的職責主要是從事有關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方面的研究,組織各類學術活動;擬定旨在解決與人權和民族群及基本自由有關的法律問題的原則和章程;與非洲和國際有關促進和保護人權及民族權的機構合作等。

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

(一九八一年非洲統一組織通過)

[序言]

非洲統一組織各成員國,即定名為《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的本公約各締約國。

顧念及一九七九年七月十七日至二十日在蒙羅維亞、利比里亞舉行的國家及政府首腦會議第十六屆例會第一百一十五(XVI) 號決議,即準備“為建立一促進和保護人權和民族權的機構起見,先提供一份《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預備草案”;

考慮到《非洲統一組織憲章》規定“自由平等、正義與尊嚴是非洲各國人民實現其合法願望的主要目的”;

重申它們在該憲章第二條所宣布的從非洲根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義。協調並加強它們之間的合作與努力以改善非洲各國人民的生活,且適當地顧及《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促進國際間合作的莊嚴誓約;

考慮到他們歷史的傳統美德和非洲文明的生活價值理應啟發他們對人權和民族權概念的思考,並且理應使他們的思考具有自己的特色;

認識到一方面,基本人權源於人類本性,此乃人權國際保護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要實現和尊重民族權,保障人權實屬必需;

考慮到每一個人對權利和自由的享有同時也意味著對義務的履行。

確信對發展權給予特別關注實屬必需,公民和政治權利不但在普遍性上而且在概念上均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不可分離,滿足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乃是享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保證;

意識到它們實現全非洲解放的義務,非洲各族人民至今還在為他們的尊嚴和真正的獨立而鬥爭,還在致力於消滅殖民主義、新殖民主義、種族隔離、猶太復國主義,摧毀入侵的外國軍事基地和一切形式的歧視,特別是那些基於種族、種群、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政見的歧視;

重申它們堅持包含在非洲統一組織、不結盟國家運動和聯合國通過的宣言、公約及其他文件中的有關人和民族的權利和自由的各項原則;

深信它們促進和保護人類和各民族權利和自由的義務,並考慮到非洲傳統上所賦予這些權利和自由的重要性;

茲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部分 權利與義務

第一章 人權與民族權

第一條
非洲統一組織各成員國即本憲章各締約國均承認本憲章所包含的各項權利、義務和自由,並承諾採取立法措施或其他措施實現這些權利、義務和自由。

第二條
人人均有權享有本憲章所確認和保障的各項權利和自由,不因種族、族群、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任何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等而受到歧視。

第三條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人人有權享有法律的平等保護。

第四條
人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每一個人的生命和整個人格均有權受到尊重。任何一個人均不得被剝奪此項權利。

第五條
每一個人的固有尊嚴有權受到尊重,其合法地位有權得到承認。對人的一切形式的剝削和侮辱,尤其是奴隸制度、奴隸買賣、拷打及殘忍的、不人道的或污辱性的刑罰和待遇。均應予以禁止。

第六條
每一個人均有權享有人身自由與安全。除非根據事先已經制定好的依據和條件,任何人均不得被剝奪自由。尤其是,任何人均不得被逮捕或拘捕。

第七條
一、人人享有對其訴訟案件要求聽審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

(一) 對侵犯由公約、法律、法規和習慣有效地確認和保障的權利的行為,有權向有管轄權的國家機關起訴;

(二) 在由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證實有罪之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三) 有權為自己辯護,包括請由己選擇的律師辯護;

(四) 有權要求公平無私的法院或法庭在一個適當的時間內予以審判。

二、任何人的行為或失職依照犯罪時的法律未構成該受懲罰的罪行的,均不得予以定罪。一種罪行在犯罪時尚未做出規定的,不得處以刑罰,刑罰涉及個人的,只能於罪犯身上。

第八條
良心、信教及宗教的自由儀式受到保障。除非與法律和制度相抵觸,任何人均不得被迫屈從於任何限制行使這些自由的措施。

第九條
一、人人有權接受信息。

二、人人有權在法律範圍內表達和傳播自已的見解。

第十條
一、只要遵守法律,人人均有權自由結社。

二、以不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團結一致的義務和抵觸為限,任何人不得被迫入社。

第十一條
人人有權與其他人集會。此項權利之行使只受必要的法律規定的限制,特別是那些為了國家治安、安全、道德及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制定的法律的限制。

第十二條
一、在一國範圍內,只要遵守法律,人人有權自由遷徙和居留。

二、人人有權離開包括其本國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度,也有權返回其本國。此項權利只受為保護國家安全、法律及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而制定的法律條文的限制。

三、每一個人在遭到迫害時均有權依法照其他國家的法律和國際公約在其他國家尋求和獲得庇護。

四、合法地處於本憲章各締約國之內的非本國國民,惟按照依法作出的決定方可被驅逐出境。

五、大規模地驅逐非本國國民應予以禁止,大規模的驅逐是指對民族、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的驅逐。

第十三條
一、每個公民均有權直接或通過按法律規定自由選舉出來的代表自由地參與管埋本國。

二、每個公民均有權以平等的機會參與本國之公務。

三、每一個人均有權以一切人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的機會占有公共財產和公共設施。

第十四條
財產權利應受到保障。除非為了公共需要或者為了整個社會的利益並依照適當的法律規定,否則不受侵犯。

第十五條

人人有權在公平合理和稱心如意的條件下工作,並且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

第十六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能夠達到的最佳的身心健康狀況。

二、本憲章各締約國應採取必要揩拖,保護其人民的健康,並確保人人在患病時能夠享受醫療護理。

第十七條
一、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

二、人人可以自由參加本社會的文化生活。

三、促進和保護社會所確認的道德和傳統價值是國家的職責。

第十八條
一、家庭是社會的自然單位和基礎。它應當受到國家的保護,國家應當關心它的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健康。

二、國家有義務幫助家庭這個社會所確認的道德和傳統價值的管理者。

三、國家應確保消除對婦女的一切歧視,同時也應確保維護國際宣言和公約所規定的婦女和兒童的權利。

四、老人和殘廢人有權享有符合其身體和精神需要的特殊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一切民族均屬平等,它們理應受到同樣的尊敬,擁有同樣的權利,一個民族受另一個民族統治是毫無法律根據的。

第二十條
一、一切民族均擁有生存權。它們均享有無可非議和不可剝奪的自決權。它們應自由地決定其政治地位,並按照它們自由選擇的政策謀求其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二、被殖民或受壓迫的民族有權訴諸國際社會所確認的任問手段使自已擺脫統治權的束縛獲得自由。

三、一切民族在反對外來統治的鬥爭中均有權享受在本憲章各締約國的援助,不論這種援助是政治援助、經濟援助抑或是文化援助。

第二十一條
一、一切民族均可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和資源。此項權利之行使理應唯民族利益是從。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剝奪一個民族的此項權利。

二、一且遇到掠奪,被剝奪之民族不但有權要求得到足夠的補償,而且有權合法地收回其財產。

三、自由處置天然財富和資源權利之行使,不得妨礙基於互利、公平交易和國際法原則的促進國際經濟合作之義務。

四、為了加強非洲的統一和團結,本憲章各締約國均有單獨和集體行使其自由處置天然財富和資源之權利。

五、為了使本民族從本國資源所產生的優勢中充分獲益,本憲章各締約國承允消滅一切形式的經濟剝削,特別是國際壟斷公司所施加的剝削。

第二十二條
一、一切民族在適當顧及本身的自由和個性並且乎等分享人類共同遺產的條件下,均享有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權。

二、各國均有義務單獨或集體保證發展權利的行使。

第二十三條
一、一切民族均有權享受國內和國際的和平與安全。聯合國憲章所首肯並為非洲統一組織所重申的團結和友好關係的原則應當指導各國之間的關係。

二、為了加強和平、團結和友好關係,本憲章各成員國應確保:

(一) 按本憲章第十二條享有庇護權的任何個人,均不得從事反對其本國或本憲章其他任何一締約國的顛覆活動;

(二)其領土不得被用作反對本憲章任何其他一個締約國人民的顛覆活動或恐怖主義活動的基地。

第二十四條
一切民族均有權享有一個有利於其發展的普遍良好的環境。

第二十五條

本憲章各締約國有義務通過講授、教育和出版物促進和確保本憲章所含各項權利和自由受到尊重,務必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及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得到理解。

第二十六條
本憲章各締約國有義務保證立法機關之獨立,並允許建立和完善適當的國家制度,以委託它促進和保護本憲章所保障的各項權利和自由。

第二章 義務

第二十七條
一、人人對其家庭和社會、國家和其他合法認定的社區及國際社會負有義務。

二、每一個人行使其權利和自由均須適當顧及其他人的權利、集體的安全、道德和共同利益。

第二十八條
人人均有義務尊重和體諒其同胞而不加歧視。有義務維護旨在促進、捍衛和增進互相尊重和寬容的關係。

第二十九條
個人同時也有以下義務:

一、 維護家庭的和諧發展並為家庭的凝聚力和尊嚴而盡力,時刻尊敬父母,必要時贍養父母;

二、 為本國社會服務,盡其體力和智力之所能,聽任使用,

三、 不論他是該國國民還是該國居民,均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四、 維護和加強社會和國家的團結,尤其是當後者受到威脅的時候,

五、 維護和鞏固本國的國家獨立和領土完整,並為捍衛國家獨立和領土完整貢獻力量;

六、 竭盡所能地工作,並交納為社會利益依法徵收的賦稅;

七、 在與其他社會成員的關係中,本著寬容、對話和協商的精神,維護和加強非洲文化的積極價值,並且一般地為促進社會道德的健康作出貢獻;

八、 不論在什麼時候‧在什麼層次上均須為促進和實現非洲統一而貢獻力量。

第二部分 保護措施

第一章 非洲人權和民族委員會的建立和組織

第三十條
為了促進人權和民族權,確保這些權利在非洲受到保護,特在非洲統一組織內部設立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一、委員會由十一人組成,他們應是從具有崇高聲望且在人權和民族權問題上以道德高尚、誠實正直、公正無私和能力勝任而著稱的非洲人中選舉出來,同時並應計及宜選若干有法律經驗之人士。

二、委員會委員以個人資格當選任職。

第三十二條
委員會不得有委員一人以上為同一國家之國民。

第三十三條
委員會委員應從本憲章各締約國提名的名單中由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通過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第三十四條
本憲章每一締約國提出人選不得多於二人。所提人選應具有本憲章一締約國國籍。當一個國家提出兩名人選時,其中一個人不得為該國之國民。

第三十五條
一、非洲統一組織秘書長至遲應於選舉前四個月邀請本憲章各締約國提出人選。

二、非洲統一組織秘書長應就所提人選,按字母次序編制成名單,並且至遲在選舉前一個月送交國家和政府的首腦。

第三十六條
委員會委員任期六年,且有資格連選連任,但第一次選出的委員中有四人的任期應為二年,其他三人任期四年。

第三十七條
委員會委員的名單應於第一次選舉完畢後立即由非洲統一組織的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主席以抽簽方法決定之。

第三十八條
委員會委員在當選之後應鄭重宣布,必當秉公竭誠,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一、遇有委員會委員死亡或辭職時,委員會主席應立即通知非洲統一組織秘書長,由他宣告該委員自死亡或辭職生效之日起,其席位出缺。

二、倘若委員會其他委員一致認為某一委員由於暫時缺席以外的其他原因而業已停止履行其職責,委員會主席應通知非洲統一組織秘書長,由他宣布該委員的席位出缺。

三、遇有上述所預料之每一種情形時,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應於充席位出缺的委員以接替其存續的任期,其存續之任期不足六個月者除外。

第四十條
委員會每一位委員在其後任就職之前應繼續任職。

第四十一條
非洲統一組織秘書長可任命委員會秘書。他也應當為委員會提供有效地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人員和公用設施。非洲統一組織應承擔工作人員和公用設施之費用。

第四十二條
一、委員會選舉其主席和副主席,任期為二年。主席和副主席均可連選連任。

二、委員會擬定其行動規則。

三、七位委員構成法定人數。

四、遇到票數相等時,主席擁有決定性的一票。

五、秘書長可以出席委員會會議。他既不能參加審議,也無權參加投票。但是,委員會主席可以邀請他講話。

第四十三條
委員會委員在執行職務時享有《非洲統一關於特權和豁免權的一般公約》中所規定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

第四十四條
委員會委員的薪水和津貼應由非洲統一組織在正式預算中付給。

第二章 委員會的托管權

第四十五條
委員會的職能是:

一、促進人權和民族權,尤其是,

(一) 收集文件,從事有關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方面問題的研究和探索,組織討論會、學術報告會和協商會,普及知識,促進國家和地方與人權和民族權有關的機構,若發生此類案例,便向政府提出自已的看法或向政府做出說明;

(二) 系統表述和擬定與旨在解決與人權和民族權及基本自由有關之法律問題的原則和章程,這些原則和章程是非洲各政府立法的基礎;

(三) 與非洲和國際有關促進和保護人權和民族權的機構合作。

二、保證人權和民族權在本憲章擬定的條件下受到保護。

三、應締約國、非洲統一組織的機構或者為非洲統一組織認定的非洲組織之請求,解釋本憲章之一切條款。

四、執行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委託給它的任何其他任務。

第三章 委員會的工作程序

第四十六條
委員會可以訴諸任何適當的調查方法。它可以接受非洲統一組織秘書長或任何其他能夠給委員會以指導的人的來信。

l 各國的來信

第四十七條
如果本憲章某一締約國有充分理由確信另一締約國違背了本憲章的規定,得書面提請該締約國就此事引起注意,此書信同時亦應報送非洲統一組織秘書長和委貝會主席。受請國應於收到此項來文三個月內,向來信查詢的國家提出書面解釋或聲明,以闡明此事。其中包括盡可能適當地載明有關已經適用和可以適用的程序法規及可資援用的救濟辦法等方面的資料。

第四十八條
倘若從受請國收到第一件來文之日起三個月內,問題仍未通過雙方談判或通過任何其他和平的程序得到關係締約國雙方滿意的解決,當事國任何一方均有權通過主席提交委員會,並通知其他有關各國。

第四十九條
雖然有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但若本憲章某一締約國認為另一締約國業已違反了本憲章之規定,它仍然可以通過向委員會主席報送書信,將事情直接提交給委員會,提交給非洲統一組織秘書長和有關國家。

第五十條
委員會對於提請處理的案件,應於查明一切地方的救濟辦法(如果存在的話)悉已援用無遺之後,方可處理之。但如救濟辦法之實施有不合理的拖延的,則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條
一、委員會得請關係締約國提供一切有關的情報。

二、委員會審議此案時,關係締約國可以在委員會面前陳述己見,並提出書面或口頭陳述。

第五十二條
委員會在從關係締約國和其他來源獲取了它認為必需的一切情報,並且為了達成以尊重人權和民族權為基礎的友好和解嘗試了一切適當的辦法以後,應該在按照第四十八條所告示的合理期限內準備一份陳述事實及其審查結果的報告書。此報告書應送交關係締約國並報送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

第五十三條
在報送此報告書的同時,委員會得向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提出它認為適當的建議。

第五十四條
委員會應向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第一屆例會提交一份關於其活動的報告書。

l 其他來信

第五十五條
一、委員會秘書應於每次會議之前就除本憲章各締約國來文之外的各種來信編出名單,並將此名單呈送給委員會委員,由他們指示哪些來信將由委員會審議。

二、如果委員會過半數之多數做出如此決定,來信便將自委員會加以審議。

第五十六條
委員會對於根據第五十六條提出的有關人權和民族權的來信,如係下列情況,應予以審理:

一、來信係標明作者的,盡管來信要求聯名;

二、來信係與非洲統一組織不矛盾的;

三、來信係不是用毀謗的語言寫成,直接攻擊有關國家及其機構或者直接指向非洲統一組織的;

四、來信係不是僅僅以大眾媒介傳播的消息為依據的;

五、來信係在地方的救濟辦法(如果有的話)悉已援用無遺之後寄送來的,但此程序顯然已有不合理的拖延者例外:

六、來信係在從地方救濟辦法悉已援用無遺之日起或者從委員會了解此事之日超的一個合理期限內提交的,以及

七、來信係不是論述已由有關締約國依據聯合國憲章或非洲統一組織憲章的原則或依據本憲章的規定加以解決的案件的。

第五十七條

委員會主席在任何實質性的審議之前,應將所有來信告知有關國家。

第五十八條
一、經委員會審查發現有一件或數件果然是有關揭露現存一連串嚴重或大肆侵犯人權和民族權的特殊案件的來信時,委員會應提諸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對這些特殊案件予以關注。

二、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因此可要求委員對這些案件做深入的研究,並提出一個附有審查結果和建議的事實報告書。

三、委員會及時發現的緊急案件應由委員會提交給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主席,由他提請做深入研究。

第五十九條
一、在本憲章規定範圍內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在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另外作出決比之前始終是秘密的。

二、但是,報告書應由委員會主席根據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的決定公諸於眾。

三、委員會活動的報告經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審議之後,由委員會主席加以公布。

第四章 可適用的原則

第六十條
委員會應當從有關人權和民族權的國際法中得到啟示,特別是應當從非洲各種有關人權和民族權的文件的規定。聯合國憲章、非洲統一組織憲章、世界人權宣言,以及聯合國和非洲各國在人權和民族權方面所說過的其他文獻中得到啟示,也應當從本憲章各締約國作為成員國參加的聯合國專門機構所通過的各種文件的規定中得到啟示。

第六十一條
委員會也應考慮到作為輔助之決定措施的法律原則,考慮到其他總體或專門的國際公約,由非洲統一組織成員國明確認定的擬定性規章,符合有關人權和民族權的國際規範的非洲慣例,公認為法律的習慣,由非洲國家確認的法律原則以及法定的判例和教義。

第六十二條
每一締約國均承允自本憲章生效之日起,每兩年提交一份共關於實施本憲章確認和保障的權利和自由而採取的立法或其他措施的報告。

第六十三條
一、本憲章應向非洲統一組織開放,任憑簽字、批准或加入。

二、批准或加入本憲章應向非洲統一組織秘書長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

三、本憲章自秘書長收到非洲統一組織過半數成員國的批准書和加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生效力。

第三部分 一般條款

第六十四條
一、本憲竟生效之後,委員會委員即應依照本憲章有關條款選舉出來。

二、非洲統一組織秘書長應於委員會組建三個月內在該組織總部召集首次委員會會議。此後,委員會主席可根據需要召集委員會會議,至少每年應召集一次會議。

第六十五條
對本憲章生效以後批准或加人的每一個國家,本憲章應在該國家交存其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三個月之後生效。

第六十六條
如果需要的話,可採用專門議定書或協定增補本憲章之規定。

第六十七條
非洲統一組織秘書長應將每一份批准書或加入書的交存通知該組織各成員國。

第六十八條
若一締約國就修正本憲章向非洲統一組織提出書面倡議,本憲章可予以修正。惟有在所有締約國均被及時告知此修正案,且委員會已應倡議國的要求就此提出其意見之後,國家和政府首腦會議始得審議此修正案。修正案應由締約國過半之多數批准。它應於秘書長收到接受通知起三個月後,對每一個依其本國憲法程序接受此修正案的國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