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世界兒童日」(World Children’s Day)是聯合國所規定的一個專項性的世界日,其係為紀念聯合國大會於1959年11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宣言」和1989年11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聯合國大會於1954年通過建議所有的國家設立國際兒童日之決議,因世界兒童乃明日之公民,聯合國須為世界兒童而加緊努力,方足以履行對於後代之義務,並有利於全體人類之團結及國際之合作。所以,希望在這一日舉行活動,增進兒童之間的瞭解,建立廣泛的友誼,並舉辦活動促進全世界兒童的福利1。自1954年至今,舉行「世界兒童日」的國家,從原來的五十個國家增至一百五十個國家,每年的「世界兒童日」,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與機構皆會提交有關全世界數百萬兒童生活狀況的最新統計資料和工作報告,然而其顯示的結果令人痛心,全世界數百萬兒童在生活、保健、教育領域缺乏最基本的保障2。而「世界兒童日」之目的就是要幫助全世界需要幫助的兒童,讓全世界走近兒童,了解兒童,關注兒童。议
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並將這一天確定為「世界兒童日」。該公約之序言提到:「……回顧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中宣布: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料和協助,深信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元,作為家庭所有成員,特別是兒童的成長和幸福的自然環境,應獲得必要的保護和協助,以充分負起它在社會上的責任。……為了充分而和諧地發展其個性,應讓兒童在家庭環境裡,在幸福、親愛和諒解的氣氛中成長。……考慮到應充分培養兒童可在社會上獨立生活,並在《聯合國憲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別是在和平、尊嚴、寬容、自由、平等和團結的精神下扶養他們成長。……銘記如《兒童權利宣言》所示:『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後均需要特殊的保護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適當保護』。……確認世界各國都有生活在極端困難情況下的兒童,對這些兒童需要給予特別的照顧,適當考慮到每一民族的傳統及文化價值對兒童保護及和諧發展的重要性,確認國際合作對於改善每一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兒童的生活條件的重要性3。」即依《兒童權利公約》第六條規定,締約國確認每個兒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權及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存活與發展,以達保護各國兒童不受侵犯之目的。
國際社會雖保證,要把世界建設成為一個禁止向兒童施暴的和平世界,惟每天在世界各地發生的衝突、暴力和戰爭,使兒童失去一個人權受保障的健康安全成長環境。如過去十年在世界各地所發生的軍事衝突中,三千萬兒童遭到不同程度的傷害,有二百萬兒童喪生、一百多萬兒童失去雙親、六百萬兒童受傷或致殘、一千二百萬兒童無家可歸而流浪街頭、一千萬兒童罹患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病症。且國際勞工組織之報告亦指出,在世界各地約有二千四百五十萬的童工(五歲至十七歲),其中八百四十萬的童男童女(十歲以下)成為人口走私與奴隸交易的標的物,導致廉價童工越來越多,兒童遭性侵犯及騷擾的情形日益增加,更甚者,二百萬兒童被利用來製作色情圖片。又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之報導,全世界每四位兒童其中之一係生活在貧困線以下,若在發展中國家,則每三位兒童其中之一生活在貧困線以下;世界每十二位兒童中就有一位兒童在五歲以前因無錢醫病而死亡;世界上有三億兒童在飢餓中度過、一億三千萬兒童沒有接受教育(其中女孩占百分之六十)、五千多萬兒童或百分之四十的嬰兒沒有戶口4。亦即世界上有一半的兒童受到貧窮、暴力或者愛滋病的折磨,全球超過十億兒童生活處境非常艱難,缺乏健康安全環境。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之報告又指出,超過十億的兒童在其成長的過程中沒有得到1989年的「兒童權利公約」中承諾的健康和保護,而一些國家的政府並沒有防止踐踏兒童人權現象的發生,也沒有進行經濟改革,這些政府的工作沒有達到公約的要求,導致對兒童形成永久性傷害,並由此阻礙了人權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執行主任貝拉米說:「孩子們的童年受到威脅,這不是超出我們想像的什麼神秘原因所致,而是政府和其他當權者作出的選擇所導致的。貧困不會無緣無故地持續下去,戰爭也不會無緣無故地猛然出現,愛滋病不是自己決定要蔓延的,那些都是我們的選擇造成的。我們怎樣分配資源、怎樣估計我們作出的決定所造成的影響、怎樣在我們作出的選擇中考慮到兒童,那才是重要的。」「當世界上一半數量的兒童在饑餓和不健康的狀態下成長時,當學校成為受攻擊的目標時,當愛滋病奪走了全村人的生命時,這些都說明了我們沒有實現讓兒童擁有一個美好童年的承諾。」「雖然這些問題看來棘手,但是,貧窮、戰爭和愛滋病是可以得到控制的。這些問題可以得到遏制、我們的意志可以克服這些問題。一旦我們為保護兒童作出決定,我們幾乎能夠做到一切5。」「『兒童權利公約』的批准表明了一個在全球範圍內達成的共識,那就是只有讓每個兒童都能擁有一個健康和受保護的童年,才能真正實現人類的發展。」「但是兒童的生活品質取決於家庭、社會和政府平時所做出的決策。我們必須做出明智的選擇,時時刻刻考慮到兒童的最佳利益。如果我們不能保護好孩子們的童年,我們就無法實現更遠大的關於人權和經濟發展的全球目標。只有兒童的狀況得以改善,國家才能發展。事情就是這麼簡單6。」
我國目前保護兒童權益的法律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因兒童自我保護能力甚低,父母理當負擔照顧責任,不得使兒童獨自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惟當前立法、行政機關對兒童社會福利資源之投資不足,導致消極方面,形成人力資源之浪費及國家競爭力減縮;積極方面,誘發其反社會行為,而危及社會安全。故政府應充實兒童之社會福利,建立合乎人性尊嚴及人格自由的社會安全制度7,並為兒童創造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享受其應有的權利,以維持國家社會之永續發展。

1參見聯合國網站,國際兒童日,http://www.un.org/depts/dhl/dhlchi/children_day/又1949年11月,國際民主婦女聯合會在莫斯科召開執委會,會上通過決議,規定每年的6月1日為「國際兒童節」(International Childrens Day);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設立每年的11月20日為「國際兒童日」 [Universal Childrens Day);亦有稱每年的4月第四個星期日為
「世界兒童日」 [World Childrens Day)(1986年,土耳其9歲的女學生豐達•卡拉戈茲萊和另一位同學給世界兒童寫信說:『我們希望在社區內人人平等相待,我們希望生活在和平的世界中。我們雖然是孩子,也能夠改善這個世界。』這封信被送到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又送到聯合國代表們的手中,引起強烈反響 。同年4月27日被定爲「世界兒童日」 [World Childrens Day))參見臺灣省商業會http://www.taiwanchambers.net/InDay/InDayindex.htm

2 參見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對外廣播電台華語台,國際兒童日,
http://www.irib.com//worldservice/chinese/zhuanti/guojiretongri.htm
3 引自人權法典第一四五頁,兒童權利公約,中國人權協會,遠流出版公司。
4 引自同註2。
5 引自聯合國報告:「世界一半兒童受折磨」。大紀元12月10日訊12/10/2004 http://www.epochtimes.com/b5/4/12/10/n743105.htm

6 引自「05年世界兒童狀況報告:面臨威脅的童年」,中國網2004年12月10日
http://big5.china.com.cn/gate/big5/www.chinagateway.com.cn/chinese/baozhang/33282.htm

7參見「從安全感需求論少年與兒童之基本人權」,高金桂,「世界人權宣言五十週年紀念」第一百三十二頁,台灣法學會學報第二十輯,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