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蘇友辰(台北市,中國人權協會副理事長)

馬英九特別費案,因證人筆錄記錄陳述內容與錄音帶所呈現的內容發生不一致的爭議,昨天經合議庭當庭勘驗比對之後,檢辯雙方的主張誰是誰非,相信合議庭在未來的判決書應會有公正的認定與明確交代。

據媒體報導,司法院與法務部不思其反,反而要對律師外洩卷證行為研擬增修相關法令配套加以禁止,並追究其刑事責任。筆者的第一個反應是司法戒嚴時代來臨!

不是說,法院的判決都可以接受公評嗎?如果祇能看判決書的記載來評論,其中如有作假登載不實,或引據錯誤,不對照卷證筆錄又如何發現其中的羅織及隱蔽之處?

案件經提起公訴,法院為公開審判,已無偵查不公開原則之適用,所有偵查中搜證所取得的證據資料,除非法院裁定禁止,或委任人當事人反對隱私暴露,否則都應該攤在陽光下,接受包括辯護律師、當事人的檢視,並接受媒體及輿論的監督。因此,辯護律師據實將偵查中違反程序正義的搜證或有不正取供的資料公開,此與公開審判程序中審判長依法為朗讀筆錄或告以要旨,或提示卷證令被告辨認,再透過媒體的引述報導,究竟有何兩樣?案件經宣判後,法院對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都會舉行判決記者會,公開判決心證理由及相關引據,然而究竟判決所為採證有無疏漏或錯誤,如不容許辯護律師作適當的反應,以保護當事人正當權益,豈不是祇容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威權行徑?

法院擔心一些不值得外人道也的資料外洩,其心態就是護短甚至在隱藏真相。而檢察官起訴及法官判決出了錯誤,請問主其事者有追懲或究責的行動或作為嗎?縱容不公不義的判決侵害人權,更應罪加一等。要辦律師,也請相對的拿出良心及勇氣先辦自己違法失職的司法人員才能服人。 (轉載自中國時報 A15/時論廣場 2007/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