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發言人暨新聞局長日前表示,基於「轉型正義」的需求,凡涉及政治人物司法案件,承辦的法官、檢察官,須上網公開有無黨籍,以及黨籍為何,以去除人民對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恢復對司法的信心,但本人對此說法,深不以為然。

首先依《中華民國憲法》第80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另《法院組織法》第61條、第114條也分別規定,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行政監督不影響審判權的行使;且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更明文重申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的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涉;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的結果而受影響;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因「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的重要原則,是以,從事司法工作的法官、檢察官,皆可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的羈絆,只需依據法律、證據來判斷是非對錯,不可能依據一個人黨籍來決定是否有犯罪嫌疑,是否構成犯罪。

再者,新聞局長是政府的化妝師,負責推銷政府的政策,提昇國家、政府的國際形象;如果新聞局長對司法有任何意見,應該循「五權分立」的憲政體制來解決,切不可像民意代表,為爭取媒體曝光率或其他動機,動輒訴諸媒體指摘司法不公或司法迫害,將司法問題硬扯成政治問題,而破壞司法形象。新聞局長這樣以政黨的角度隨意抹藍或抹綠一個司法官,對我國司法形象或功能絕無助益。

筆者認為,新聞局長提出將上網公開承辦法官、檢察官黨籍的主張,不但侵犯司法人員的個人隱私,且無助於司法獨立及司法公正形象的樹立,反而會因公開司法官的黨籍,使人民對司法裁判結果產生不當聯想;甚至只要受敗訴判決的人動輒歸咎於承辦司法官的政黨黨籍,而使司法與政治混為一體,墮入懷疑司法不公正之無底深淵。是以,為實現審判獨立,健全民主法治,並樹立司法公正形象,承辦政治案件司法官目前既無法源,又無配套措施,實不宜公布黨籍,否則將適得其反,而將我國多年來建立的司法信譽毀於一旦(本文作者為台北市人/律師/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