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移民在台灣
蔡順柔
現任/財團法人大武山文教基金會
屏東區外籍及大陸配偶家庭服務中心主任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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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是資產還是負債
在媒體及報章雜誌上,我們經常可以見到這樣的討論:新移民是資產還是負債。我在第一線最接近新移民家庭的服務上,我們常會聽到來中心接受服務的家庭成員會這樣說道:「以後沒真正ㄟ台灣人啦…台灣人的素質會愈來愈低…這些人生ㄟ孩子有的反應攏真慢…」
在日常生活上可以看見或聽見對於新移民污名化標籤:低社經、低教育、可憐、所生子女學習遲緩、愛錢、、,幾乎都是鄙夷的、簡化的、片面的負面印象。這些印象,讓臺灣整個社會在面對這些新移民時,常將她們視為社會問題而非社會現象。
在2007年10月23日中時電子報最焦新聞一篇文章「學者:台灣對待新移民 近乎沒人性」,內容中針對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曾昭媛「台灣希望二○○八-新移民的衝擊」文章中抨擊台灣人娶外籍配偶,背後隱藏的是父權偏見;中研院民族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邱延亮,痛陳台灣對待新移民的方式近乎「沒人性」。兩位專家說,新移民受到的對待就可以看見台灣社會整體的「種族優越感」,也因這些刻板印象或族群優越感而對新移民加以不公平對待與歧視。
在以下的經驗分享及案例舉證,都說明台灣的政策方向,更強化父權體制的穩固,這父權結構下「以夫家意願為依歸」的移民人權,確實影響到新移民的生活安定,自從「防堵假結婚」的政策越來越清楚之後,所有給予婚姻移民女性權益的關卡,都需要提出「婚姻關係為真」的證明,相關例證俯首可見。
台灣婦做十年 難成台灣人
菲律賓籍的姐妹,莉莎,嫁來台灣都已經十多年了,操了一口流利的台語,孩子最大已經上國一,白天在田裏工作。讓莉莎不太明白是,為什麼台灣政府要求姐妹若要取得台灣身份證要放棄自己原母國的國籍(註1),她說道:「我現在這麼辛苦都是為了孩子,等孩子長大,我和老公想回菲律賓養老…」,她還說道很多台灣人移民到美國去,美國都沒要求這些人放棄台灣國籍,為什麼她們要放棄菲律賓籍。
她也說道:財力證明也拿不出來(註2),是因為老公是農夫,而且三代都是務農,做農的都是靠天吃飯,只要每個星期能溫飽,收成能交貨都不錯了。現在出來上課,除了學校和中心鼓勵姐妹來上課,另外就是想辦法借錢弄張證明。
沒有身分證的外籍配偶,在生活上必須面對許多不便。從無法自己到銀行開戶、辦手機,到沒有言論自由、沒有社會保障等等…。
(註1)國籍法規定必須喪失原有國籍始得取得台灣國籍。
國籍法
第九條
外國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 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 但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 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註2)財力證明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二十三條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七年,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民,
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連續居住五年或該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住
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主
管機關申請永久居留:
……三、有相當之財產或藝能,足以自立。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藝能,足以自
立,其規定如下:
一、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
(二)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十
四倍者。
(三)其他經移民署認定者。
國籍法
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
件者,得申請歸化: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七條
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
障無虞,其規定如下:
一、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 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
[二) 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十
四倍者。
[三) 其他經內政部認定者。
……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第一目所定收入,申請人得檢附最近一年度各類所得扣
繳暨免扣繳憑單、納稅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證明之。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
第二目、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所定金額之計算,包含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父母之
收入或財產。
老蚌不生珠 來台照顧夫
阿照姐,福建人,來台照顧身子有糖尿病的伯伯已經八年了,接下來就要申請台灣地區定居,但政府要求出示財力證明(註3),阿照姐說:「我在大陸就有小孩都成年了…來台灣的前六年不准我們工作,現在因為老伴糖尿病越來越嚴重,我們的年紀也大了,做老闆的也會挑我們,我們都是靠他小孩給的生活費過日子,也沒存什麼錢…他小孩是巴不得我走…怎麼可能拿錢出來幫我辦定居!」
(註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十七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一、結婚已滿二年者。
二、已生產子女者。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申請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限制;其類別及數額,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滿二年,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在臺灣地區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
二、年滿二十歲。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五、有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六、符合國家利益。
內政部得訂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之數額及類別,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第一項人員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許可定居,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撤銷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並強制出境。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居留或未經許可入境者,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期間,不適用前條及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前條及第一項至第五項有關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第五款所稱有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
生活保障無虞,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最近一年在臺灣地區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
二、在臺灣地區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收入,以檢附最近一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納稅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證明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金額之計算,包含在臺灣地區共同生活之申請人、依親對象及其配偶或父母之收入或財產。
以上的條文,我們會看見,內政部要求來自大陸與各國的新移民出示財力證明,這根本是「違反人權」。最近,台灣政府口口聲聲說要加入聯合國,卻不斷破壞聯合國的人權(註4)規定。台灣如果確認自己是先進國家,台灣政府就必須重視新移民的基本人權,並重視自己國內的聯合國,因為這些族群已是台灣的第四大族群。
(註4)
聯合國憲章包含多項有關人權的規定,最明顯的是第一條第三款、第五十五條與第五十六條。這幾個條文顯示保障人權與維護世界和平及安全,是同等重要甚至無法分開。憲章第一條第三款指出聯合國成立的主要宗旨:「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以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我是孩子的媽 申請不到財產所得清單
阿幸是長期受到家暴的越籍姐妹,將於九十七年九月拿到台灣身份證,為了脫離老公九年的語言和肢體暴力,終於鼓起勇氣要和老公談離婚,由於二個孩子也長期受到老公家暴對待,遂決定爭取孩子的監護權,由於申請法律扶助需要一些文件如財產所得清單,阿幸便來到國稅局申請她和小孩的財產所得清單,但國稅局的回答卻是:「妳還不是台灣人,孩子的監護權是屬於爸爸的,妳不能申請孩子的財產清單……」
怪哉!在這個有效的婚姻之中,所有的權利竟然都是屬於爸爸的,而身為新移民的女性確絲毫沒有任何權益可以幫助自己,僅管只是為了申請一張孩子的財產所得清單,為自己和家人爭取更好的幫助。
新移民女性辦理延長居留 需先生陪伴
新移民辦理延長居留之事務從警察局外事課到96年1月1日移民署掛牌時,有個不成文規定:移民者辦理延長居留,需配偶陪伴。新移民有時和配偶或家庭關係不好,就會被認為婚姻有問題或是假結婚,要知道異國婚姻本來維持就不容易,從語言溝通、文化適應到生活協調是需要長期的調整與互動,吵吵鬧鬧難免,可是總有些配偶會拿著這個權利和姐妹要脅:妳若不乖,我就不幫妳延期或妳若不順從我就告訴警察不讓妳延期之云雲。殊不知,其實延長居留是新移民的權利。
在我們開辦外籍配偶生活適應班時,在婦女權益課程中就會提及這一類的權益,無奈政府常以「杜絕假結婚」或「防止人口買賣」為藉口,說是確實能有效制止人口販運……在我們看來,此舉只是讓配偶更根深柢固的控制新移民的自由人身權,只是更加注了父權的家族結構。
我為了孩子忍下來 我希望平安與幸福
娜娜,印尼籍姐妹,94年底嫁到台灣來,那時她未滿十八歲,才來第三個月就被老公家暴,躲在地方派出所的警車裏渡過惶恐的晚上,但,她想的是為了報答對她很好的公婆和一個即將誕生的小生命,印尼的媽媽也告訴她要好好在台灣過日子……一直到今年的9月,老公拿著刀要殺她,婆婆報案,她和小孩保住了小命,也終於讓她決定要告老公家暴並申請保護令。
昨天晚上我們談起11月底要上法院的事,她說:「我為了小孩什麼都忍下來,一直希望老公好好工作……但老公沒有……他就是愛在外片混、喝酒喝到爛醉……我只想和其他姐姐一樣有工作有收入,可以幸福平安……如果,我離婚了可以留在台灣嗎?小孩讓公婆照顧,我去外面工作賺錢……離婚後,我明年可以申請身份證嗎?」我握著她每天在果園工作粗糙的雙手,堅定的告訴她:「即使要離婚,我們打官司也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但是如果要申請台灣身份證就很難……因為妳沒有那麼多錢可以弄一張財力證明……」「那主任的意思是我不能離婚?」
此時,我看著她的泛紅的雙眼,我告訴她:「等等,在等等,台灣法律會改變的……」但,到底是什麼,我沒法子告訴她是什麼時後。
保障新移民人權 政府責無旁貸
陳總統在2006年12月20日表示,「外籍配偶是台灣的一分子」,「外籍配偶人權的保障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這句話猶言在耳。2006年二月發生的中國籍配偶趙岩冰殺夫案,歷經二十個月司法審判後,台北地方法院以「正當防衛」理由減輕刑期為一年六月。這是台灣首度有法官願將「受虐婦女症候群」做為審判考量,將受虐婦女經驗視為正當防衛反應而減刑,這是台灣司法史和受暴婦女運動史的一大躍進。要知道當我們把「外籍配偶」或「新移民」當「台灣人」的態度時,就能落實陳總統「保障外籍配偶人權」。
婦女團體代表亦指出,趙岩冰的案例反應台灣婚姻移民受到制度性的壓迫,以至於新移民女性比台灣籍女性更難逃出家暴威脅。民間團體建議,「入出國及移民法」應增列「防家暴條款」,因為依現行法令,外籍配偶在未取得永久居留或歸化前,居留地位無保障,一旦離婚即不具繼續居留理由,將被限令出國。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教授說道:目前真正的問題是,行政院版與現行的移民法完全沒有關切外籍配偶的「人權」,而是把他們當作「潛在犯罪者」。南洋台灣姐妹會吳紹文秘書長說台灣社會常把新移民當作「資源搶奪者」來處理,剛成立的移民署雖只是個組織,但工作的內容確是以查訪、圍堵假結婚為真正目地,而成就移民署工作的則是移民法的內容。
我在新移民家庭的第一線服務上感受到的是移民制度許多規定或規範,都讓外籍配偶和中國配偶在台灣的生活幾乎是任人擺佈,政府應該全面檢討移民政策,必須正視她們在台灣基本人權之處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