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節」的來由背景係在滿清時代,我國與外國簽訂了許多不平等條約,一直到民國32年1月11日,我與美、英等國締訂平等新約,廢除治外法權後,我司法權始獲得完全獨立,政府為紀念此一光榮史實,故將這一天定為「司法節」。

然在慶祝司法節的同時,我們不得不省思我國當今之司法亂象,在最近馬英九特別費案件中,爆發馬英九認為證人偵訊筆錄記載與現場錄音帶所呈現的內容發生天差地別的爭議,令人震驚;連馬英九這種眾所矚目的案件,都會發生被告質疑「筆錄不實」的問題,那市井小民面對檢察官偵訊時,又該如何呢?司法公信力難道不會另人擔憂嗎?

司法存在的價值在於發現真實,並做出合於情理法的判斷,也唯有證人的誠實證詞,才有助於發現事實真相。然實施偵查或審判者,因基於現有證據而對如何訊問被告已有既定方向,所問者,都是希望得到心目中所預期的答案。若被告回答逸出訊問者的預期範圍,若非即刻遭制止,即是訊問者對於被告的回答,逕自認為與案情無關,而未詳載於筆錄上。此種情形不僅失去證人協助調查證據的功能,更有甚者,如果用故意曲解或虛構的方式來製作筆錄,無異是裁贓構陷,不但影響司法公信力及民眾對司法整體觀感,更是嚴重侵害人權!

在中國人權協會最新出爐的「2007年台灣司法人權指標調查報告」中,有47.8%的民眾抱持負面評價。相對於2006年有35.2%的民眾表示有退步,2007年的司法人權已顯然衰退,而且正從「高峰」往下坡走!且「檢察官偵查階段」大幅退步,評分最低的是:「檢察署書記官製作偵訊筆錄時,均能按照被告所述內容記載,而不蓄意缺漏或扭曲原意的程度。」;檢察官在「首長特別費」的相關案件中,未能堅定地捍衛行為人的基本人權,疑似「先射箭,再畫靶」地予以起訴,並在法院做出有利於行為人的判決之後,仍不願見好就收,而執意介入政治漩渦,違反社會期待,難怪民眾不約而同地降低對檢察官的評價。

司法是維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我們呼籲政府要健全司法程序的功能和信度,並確保人民的司法人權,為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而努力!(本文作者李永然律師為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