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總統日前視察我國執法機關通訊監察作業執行狀況,並強調未來執法機關執行通訊監察,必須符合「合法」及「必要」兩大要件才能進行。亦即執行通訊監察機關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必須要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在取得合法核發的「通訊監察書」之後,才可以進行通訊監察作業;且只有在窮盡其他犯罪偵查的方式而無法順利偵辦案件時,才可以啟動通訊監察,兩個要件,缺一不可。
我國《憲法》第12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通訊是意見的傳達與溝通的行為,秘密通訊自由以不公開為其權利之內涵,亦即保障人民擁有隱私空間的生活利益,保障人民在通訊過程中,有隱密之權利。
  限制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考量是基於刑事目的,例如對於刑事嫌疑犯之通訊,為搜集犯罪證據或阻止犯罪發生,得監聽其電話、截收其電訊及偵知通訊內容。現代國家對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保障所關注的焦點,在於國家對於人民秘密通訊所為之限制。然而,公權力這種對人民通訊秘密的「曝光」極易造成濫用的可能,通訊監察之目的在於預防犯罪,但常發生類似防衛過當般的過份偵知通訊內容的情形。因此對於公權力的通訊監察應有法的管制,即係以獲得許可為前提,並對於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也訂有罰責的規定。
 不但執法機關不得為非法監聽,民間非法竊聽的行為,也應該加以遏止。《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即規定,對於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應提供民間協助,協助民眾知道自己是否遭到竊聽,並嚴懲非法竊聽者,以維護民眾隱私權益。我們肯定並支持馬總統為維護民眾隱私,要求內政部與法務部組成專案小組,研議有效打擊坊間非法竊聽的方案,以保障人民通訊秘密權。期待未來真能實現馬總統在競選期間所提出的「新世紀台灣人權宣言」,全面禁止政治監聽,同時也期盼「台灣的民主將不再會有非法監聽」,真正落實政府人權保障之政策理念,讓「人權立國」不再流於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