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沿用數十年引發治安與人權爭議的《檢肅流氓條例》,曾被大法官三度宣告違憲,這是繼民國84年釋字第384號、90年釋字第523號解釋後,今年2月1日第三度被宣告部分條文違憲,同一部法律數度被宣告違憲,創下我國憲政史上的紀錄。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97年2月1日做出釋字636號解釋認為,《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第3款關於「欺壓善良」,第5款關於「品行惡劣」、「遊蕩無賴」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第12條第1項「限制被移送人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與閱卷權」之規定,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不符,有違《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違憲部分至遲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失其效力。
《檢肅流氓條例》源自於民國44年行政院發布的《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民國74年由總統公布為《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民國81年刪去「動員戡亂時期」,沿用至今。就維護人權的角度觀察,條文內容的變遷已逐步朝向人權保障的方向,若於明年1月底前廢除整部條例,則對於我國人權保障的落實無疑是往前邁進一大步。
愈進步的民主法治國家,愈把保障人權當作第一要務。近來中國大陸改革開放,經濟發展飛速,逐漸在國際經濟嶄露頭角,兩岸的競爭亦日趨激烈。由此等量齊觀,台灣在新聞自由、人權保障以及民主法治各方面雖較佔優勢,但是人權是一個發展的概念,永遠沒有至善之境,在經濟上與政治上的某些成就,只是人權發展過程的一項紀錄,我們不應自滿,更不應驕傲。誠如馬英九總統在就職演說中提到,台灣要繼續努力,包括人權、民主要再進步,不能再有違法辦案。未來在人權保障的道路上我們仍然有很大努力的空間,而廢止《檢肅流氓條例》應該就是個開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