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97年9月11日修正通過《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團聚健康管理要點》,規定首次來台團聚之大陸地區人民,須接受梅毒血清檢查,並自明年元旦起生效實施。對於衛生署這項作法,雖然我們可以體會衛生署提倡婚前健康檢查的用心,並肯定其為民眾健康把關的苦心,但是這項規定若只針對「大陸配偶」而設,則不免有針對性、歧視性之嫌,違反了行政行為的平等原則。

婚姻是基本人權,不論是《憲法》或是法律都保障「婚姻自由」、「婚姻制度」以及「夫妻共同生活」的權利。司法院大法官早在1989年的釋字242號解釋,就承認夫妻「實際共同生活」的家庭生活與人倫關係,乃是《憲法》第22條保障的基本人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更明文指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然而,當台灣人娶嫁的對象是外籍或是大陸籍配偶時,我國的法律以及行政措施卻處處採取刁難、敵視的態度來妨害外籍或大陸配偶來台行使「夫妻共同生活」的權利;用猜忌的眼光看待原本應該是值得祝福的婚姻,並在他們要入境之前,設下層層關卡。

衛生署若真的要為國人之健康把關,不應只是針對性的對大陸配偶做如此之規定,因為梅毒並不是大陸才有,政府對外籍配偶不能有差別待遇。政府對於婚姻移民政策應採取一致的措施,否則此一差別待遇對大陸配偶來說,更是多重歧視!亦不符民主國家對於基本人權保障的要求。

台灣這塊土地現在正處於新舊觀念相互衝擊的文化交流地帶,對於新族群的移入尚未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與規範,當然對於新族群的保障也未盡周全。對於多元文化的包容,我們應採更寬廣及平等的態度,讓國內的人權不僅走向開放,更重要的是要走向國際,與世界接軌。讓人權的宣揚不單只是徒具形式而已,而是能夠更完全的被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