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發生員警追捕交通違規的機車騎士,因為拒絕警察攔檢逃逸,員警在追逐中連開六槍,導致其中一名吳姓男子後腦中彈身亡。警方雖表示,員警是對空鳴槍,沒有朝死者開槍;但檢方相驗發現,前四槍都疑以平射方式射擊,直到後二槍才對空鳴槍,此與原先警方表示六槍都是對空鳴槍之說法,差距甚大。目前彈殼、彈道比對分析結果尚難論定,然可以肯定的是警察的用槍時機、方式絕對違反了標準程序。
《警察職權行使法》制定的背景,就是因為之前《警察勤務條例》對警察行使臨檢、盤查等干預性職權措施的規範不夠明確,對人權保障有欠周延。所以藉由《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制定,來嚴格規範警察執行職務行為,藉以避免逾權、濫權的情形發生。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亦即規範警察行使職權時須遵守「比例原則」,就可行及適當的方法中選擇對個人或公眾損害最小者,並不得逾越必要限度。行使裁量權時也應考量其目的,選擇最適當的方法。
事實上,警察執法的適切性屢屢被提出來討論,尤其在集會遊行等聚眾活動上。像在去年「世界人權日」景美人權園區開幕時,樂生保留自救會及聲援者前往景美園區向政治受難者致意,並乞求回應樂生人權遭踐踏一事,卻遭警方強行驅離。警方在毫無事證的情況下強行逮捕聲援者,拘留並起訴學生;之後數十名學生在新店分局外靜坐等待遭違法逮捕之聲援者,毫無標語、口號,只是想等待遭拘留之學生被釋放,卻又遭警方毫無理由的逮捕、驅離。
民主法治國家的警察有其法定任務,其執行職務、行使職權須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下之「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原則」,尤其當採取強制手段或措施,而涉及人民自由權利,特別是構成干預、限制時,更須有合憲法律的明確授權依據,方符合法治國家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且基於此,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與保護社會安全,方有其合法性與正當性。我們呼籲警察行使職權,除應符合「比例原則」外,亦應為目的性考量,正確扮演執法者、保護者之角色,在執勤維護治安時能兼顧人權的保障,以符合「人權立國」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