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籍女子薛殷英十年前來台探視生父,一年後做了台灣媳婦,後因丈夫過世且因婚姻關係未滿六年、未生養子女,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不符合大陸人民在台居留規定,被要求限期出境,導致面臨強制遣返的不人道案例,如今連生父是台灣人也無法續留台灣。以薛殷英而言,在大陸已無親人,只盼望能在台灣照顧八十四歲罹病的老父,且夫家、老父及同父異母妹妹都希望她留下來,卻求助無門。

婚姻是基本人權,不論是《憲法》或是法律都保障「婚姻自由」、「婚姻制度」以及「夫妻共同生活」的權利。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更明文指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但這種強行剝奪親情人倫的悲劇,卻一再地發生。

台灣因與中國大陸的特殊關係,對待大陸配偶,比東南亞籍配偶、甚至外籍勞工,無論工作、居留等限制都更不公平,遑論視為自家媳婦。政府既然允許陸配來台,自應採取一致的措施,不應以多重標準「另眼相待」,否則此一差別待遇對大陸配偶來說,更是多重歧視!亦不符民主國家對於基本人權保障的要求。

法治並非不通人情;法律代表著公平與正義,它的功用在維護社會的秩序及保障個人的權益。「依法行政原則」乃支配法治國家行政權與立法權關係之基本原則,亦為一切行政行為必須遵循之首要原則。大體上係指一切行政行為均應受法之規範、拘束與支配。因此,在依法行政原則下,法律未修正前,行政機關首長無權變更之。

惟違反人權的法制面亟待檢討,固然行政部門須依法行政,但處理過程、手段須與時俱進,遇有對百姓不合情、不合理現象應主動協助,並提出符合人道的修法方案,為人民解決問題。依法行政與人權保障的天平不應失衡,期盼人權宣揚不單只是徒具形式而已,更能符合「人權立國」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