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的保障有許多面向,圍繞在司法活動附近的問題,我們都稱之為「司法人權」。在以落實司法人權為目的的司法程序中,原來已經非常脆弱的人權,極有可能因為相關程序的設計、進行不當,而受到進一步的威脅。司法程度對於人權的威脅,以相關人員行使公權力並使用強制手段的刑事程序,情形最為嚴重。無論是在警察調查、檢察官偵查、法官審判、監獄執行等程序,都可能因為執行不當而侵犯到人權。
「強制處分」係國家追訴犯罪時,為保全被告或蒐集證據、保全證據之強制措施。強制處分雖係訴訟行為,但仍具實體性質,屬於干預人民基本權的行為;執行前揭干預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強制性處分時,尤應適當而不得太過,例如:不能達成所欲目的之手段者,實施之手段超越必要程度者,均因為違反比例原則而不得為之。除此,偵審程序取捨證據認定事實攸關被告權益甚鉅;因之,國家司法機關為偵審程序之進行時,應秉持「無罪推定」與「罪疑唯輕」原則為之。
依據《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此即「無罪推定」的法治國家原則。
羈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依據「無罪推定」的法治國家原則,既然還沒有定罪,其與一般之已定罪之受刑人應有所區別,更應考量其人性的基本尊嚴;且國內看守所的環境設施簡陋,政府應維護所內基本設備,給被告最起碼的人權。我們呼籲政府除了要健全司法程序的功能和信度外,對於被告的基本人權也應加強改善,藉以提升國人的司法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