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社會中警察的角色太重要了,集會遊行可看到他們,交通勤務也看的到,真可謂無所不在。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是人民的褓姆,至於違法亂紀的警員,則相當令人民不恥。

警員的執法受《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範,依該法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又同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它違法之手段為之。」;然在日常生活或報章新聞仍見一些警員濫用權力,甚至違法亂紀,卻鮮少受到懲處。

再以警員使用警械而論,其受《警械使用條例》的規範,該條例第六條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同條例第八條規定︰「警察人員使用槍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然而過去仍發現一些警員濫用槍械之情形。

對於上述之情事,政府應加強警察之養成教育及在職訓練,方能使這群員警發揮成為人民褓姆的功能;否則,恐將因素質不佳,自我膨脹,意氣用事,而傷及無辜的民眾。

除此之外,受不法警員之害的民眾,也應懂的自保之道,如此方可導正不法警員之違法行為。例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十條規定︰「警察違法使用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而《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也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上述規定,均提供被害人民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途徑!

而政府機關於賠償後一定要對該違法之警員進行求償,方能改善警察風紀,此再分以下兩部份說明之︰

(一)政府依《國家賠償法》賠償時:執行職務的員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參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項)。

(二)政府依《警械使用條例》賠償時:對於出於故意之行為的員警,各該級政府得向該員警求償。

已進入二十一世紀的台灣,堪稱是一「民主國家」,而民主國家尤重「人權」的保障,改善警察風紀及行使職務的技巧,自有助於人權的保障。擁有哈佛法學博士之頭銜且向來重視人權之馬總統,如能注意此一問題並要求警政機關加以改善,人民一定會給予極高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