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總統因特別費案件纏訟,發現檢察官命書記官制作的証人筆錄有登載不實的情形,向一審檢察部門控告(即告訴)侯寬仁偽造文書罪責,經不起訴處分後,向二審檢察官聲請再議亦告失敗。考其原因,若非官場結構性官官相護文化作祟之故,就是因証據取捨與法律見解無法被認同所致;特別是檢察體系要辦自家人成罪,那是鐵板一塊。好在91年2月8日刑事訴訟修正設立一個旋轉門,容許告訴人於再議被駁回之後,轉而聲請法官進行審查救濟,如裁定准許交付審判,則可以使將束之高閣的案件脱離檢察部門掌握,提交公判庭進行調查審理,此時訴訟即有敗部復活的可能性,這對克制檢察官的濫權或包庇具有監督及制衡之作用。

以一般司法實務來看,民告官,有如以卵擊石;官告官,則是硬碰硬,有時玉石俱焚;而以總統之尊控告檢察官,若非以牙還牙洩憤,當是以刻骨銘心之痛,抱著破斧沈舟的決心,為爭是非公道及公理正義奮力一擊,最後或可糾正官邪及帶動司法改革。

問題是,案件在審判程序進行中,仍需檢察官担任公訴人進行對立攻防;而前此一、二審檢察官均已認定被告罪嫌不足,而處分不起訴,未來他們又如何扮演黑臉指控偽造文書有罪該罰?一般勉為其難蒞庭的檢察官有時亦不知如何啟口,除非由「告訴代理人」替代控方論告,否則案件實在審不下去。此項尴尬的法庭困局早已有所聞,司法當局允宜及早規劃修法補救,以免徒然浪費司法資源。

有某資深檢察官曾經對外表示說:「檢察官辦案不一定要判有罪,但總要給被告一些教訓。」就是這種不正常的心態,才有在法庭流浪30年的故事發生,也祇有纏訟過的人才知道司法折磨的苦痛。或許馬英九總統有此被告及告官的雙重體驗,當知未來司法改革的盲點與著力點。本案的勝敗並不重要,為健全法治及保障人權,祇要對天下蒼生有利,不拘小節,不計毀譽,堅持原則勇往直前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