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權協會章程第5條、第11條及第21條業經第13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此次章程之修正主要是針對第5條本會之任務、第11條會員之出會規定及第21條常年會費等內容作部份修正。
第 5 條 ─ 將本會之任務增加「舉辦關於司法、政治、勞動、經濟、環境、文教、兒童、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難民、軍人、網路等人權指標調查及研討事項」乙款,希冀透過各項人權指標發表促進有關上揭各特定族群政策之改善以求其實際權益之保障,進而辦理各項福利服務。並針對以往消極地只針對「人權問題之研究事項」為本會任務乙款作修正,進而積極地以「其他有關人權促進及保障之工作事項」為使命。
第 11 條 ─ 有關會員之出會規定,基於公平原則,將原本會員未經繳納年費累計已達「三年」者,得經理事會決議提請會員大會通過予以除名之規定,修改為未經繳納年費累計已達「二年」者,「視同退會」並經理事會決議提請會員大會通過,予以除名,以求顧及已繳會費會員之權益。另增列會員喪失會員資格及會員書面聲明退會之出會規定以求其完整周延。在執行面上會員若第二年未繳會費將不再寄人權會訊,以求撙節經費,避免資源浪費。
第 21 條 ─ 至於會費調整部分,爲因應會務發展,將本會常年會費由「六百」元調高至「一千」元整。
李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