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李永然理事長於94年11月9日接受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小姐及中廣公司胡忠信主持人採訪有關行政院新聞局認定TVBS股權結構是百分之百的外資,裁處其一百萬元之問題。李永然理事長首先以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之規範,提出TVBS股權爭議之見解。李理事長認為東方彩視公司佔有TVBS百分之五十三股權,百慕達公司佔TVBS百分之四十七股權;東方彩視公司雖然是百慕達公司的關係企業,但只能說百慕達公司本身「直接持有」TVBS股權的百分之四十七,而透過東方彩視「間接持有」TVBS的另外百分之五十三股權。 李理事長更指出,過去新聞局曾對衛星廣播電視法只規範「外國人直接持有」,並不包括「間接持有」之問題做過解釋。現在新聞局如認為這項法律不合時宜,可以透過修法卻不能擅自擴張解釋,來影響法條規範的明確性。新聞局利用行政權擴張解釋,不僅損害行政機關的威信,也侵害到立法權。李永然理事長表示,如果只因TVBS的言論不符合政府的期待,就動用行政權處罰,是不符法治國家的精神,行政院新聞局不能一錯再錯,否則將會傷害新聞自由。中國人權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