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李子春就其所承辦的「頭目津貼案」,日昨對游盈隆(去年花蓮縣長選舉之候選人)提起公訴。中國人權協會對於游盈隆發表政見行為是否構成賄選罪名不擬置喙,唯對於李子春違背有關「檢察一體」法制,其起訴書未經檢察長核閱、未蓋檢察署關防,即行擅自公布並移審,顯係知法犯法,破壞司法體制之行徑,要予以嚴正的譴責,並籲請監察院主動調查、糾彈,以肅官箴,而維法制。

二、 在民主法治國家,法律賦與檢察官主動偵查犯罪權,其權力性質廣泛而機動,不若法官「不告不理」的權力被動性質,故須另有一套節制權力之機制,否則將成脫韁野馬,個別檢察官如果自我膨脹、濫權,百姓人權即有遭受危害之虞,此所以法律上設計了「檢察一體」的制度規範,使檢察官於行使偵查權時,受到逐級長官的監督、約制,此與「審判獨立」之制度設計,形成司法體制運作的雙翼衡平功能,裨得合理地保障人權。

三、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檢察官應服從其所屬各級檢察長官指揮監督之命令。檢察首長亦有權將其屬下檢察官所承辦案件事務移轉其他檢察官處理。此乃體現「檢察一體」法制之本旨。如今,李子春檢察官未按檢察機關程序規定,擅自起訴及移審案件,顯係違法濫權,中國人權協會呼籲監察院依監察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等規定,立即對該李子春檢察官進行彈劾與糾舉,以移付懲戒,以維法紀,並保障人權。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