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規定,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強制接受DNA採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則於日前初審通過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DNA採樣建檔範圍。

修正草案規定,將強制採樣對象依犯罪危害性、再犯性與DNA之關連性,分為涉嫌人及一審判決有罪兩階段。前者範圍除現行條文規範之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罪等性犯罪及殺人等重大暴力外,增訂傷害直系血親尊卑親屬罪、搶奪罪及恐嚇取財罪。一審有罪增訂挾持交通工具罪、縱火罪、妨害公共事業罪、毒化飲食物品罪等公共危險罪,及使人為奴隸罪、買賣人口罪等妨害自由罪,還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罪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行。

另外,涉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227條的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現行條文規定為偵查階段,但考量多是兩小無猜、雙方合意的案件,故修正為一審有罪才採樣建檔。

值得一提的是,被採樣人若獲不起訴處分或獲判無罪確定,原本應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刪除,現修正為主管機關應刪除樣本及紀錄,被採樣人也可申請刪除,但不需提供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2008年6月19日中時)蔡幸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