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6月漢光21號演習時,陸軍駕駛兵侯佑昌因飛彈爆震模擬器爆炸,致無名指、小指受傷截肢,掌骨及腕骨開放性骨折,左耳出現聽力障礙,陸佑昌因而訴請國家賠償。

一審時因陸佑昌無法舉證軍方有過失而敗訴,上訴高院後,法院認為若由小兵負軍方「有過失」的舉證責任,顯失公平正義原則,乃變更舉證責任,改由軍方負「無過失」舉證責任。但軍方無法證明在演習過程中對侯佑昌的受傷「無過失」,故改判陸軍司令部敗訴,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賠償侯佑昌149萬及延遲利息確定。

陸軍司令部另主張侯佑昌領到的撫恤金應可折抵賠償金,不過,法官認為撫恤金是國家對因公受傷殘士兵的恩惠,與國家賠償其權利受損不同,兩者不可混為一談,自不可折抵賠償金。

(資料來源:2008年7月2日中時)蔡幸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