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前總統涉弊遭檢方移送時上手銬,引發手銬使用時機及適法性的爭議。法務部日前公布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修正草案,未來犯人或被告不再一律上手銬,將上戒具情形依實際必要性區分為「應」、「得」、「不得」三種情形,只有當判刑確定或保安處分的受處犯人,或借提人犯、提解履勘被告、長途解送人犯、戒護就醫等情形才須上銬,法務部近日會將該修正案交由高檢署頒布施行。
另外,在羈押制度方面也將推動修正,被告審前羈押將讓法官多一次審查機會,審前羈押期仍維持現制最長為四個月,現行偵查羈押不得逾二個月、得延長一次的規定,修改為延長羈押不得逾一個月,以延長二次為限,重罪羈押制仍不變。
(資料來源:2009年3月7日自由時報)蔡幸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