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撤銷中科三期的環評結論,以及假處分裁定,因此中科三期必須停工、停止營運。環保署長沈世宏表示,此事件的爭議焦點其實是適用法令的爭議,而非單純的環保爭議。而中科三期已營運或興建中的廠商,若未能配合法院的假處分裁定,於法有據,具有正當性。
沈世宏指出,環評法於民國91年就已修正第14條,刪除要求環保署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註銷違法開發許可的規定,改為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處理違法的開發許可。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即使是違法的行政處分,若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認定,此違法行政處分的信賴保護利益,大於撤銷此行政處分所欲維持的公益時,此行政處分即不得撤銷。而本案正是信賴保護利益大於撒銷許可所欲維持的公益,因此做出不予撤銷開發許可的決定。
(資料來源:2010年8月6日聯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