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發生兩歲與六歲女童遭性侵案件,法官卻以幼童未明顯發生表達「抗拒意願」為由,判以加害人輕度刑責。台灣防暴聯盟直批,幼童如何明確分辨行為?如何表達抗拒意願?為保障人民設立的法條是保障加害人還是被害人?
防暴聯盟舉行「六歲女童的『意願』,如何認定?」記者會,指出法律應對無自保能力的人給予最大保障,尤以幼童若在加害人誘騙、利誘情況下,幼童可能不知要抵抗、拒絕或掙扎,致因「未違反被害幼童意願」而被輕判,顯見法官的量刑標準及現行法律皆有應檢討之處。法官沒有考量幼童身心發展能力,使判決和社會期待有很大落差。
(資料來源:2010年8月21日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