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表示,為讓民眾能就近打行政訴訟官司,將於明年9月在各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為此,司法院修正行政訴訟法,將現行的二級二審,改為三級二審制,規劃在各地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保全證據事件及行政訴訟的強制執行事件。更一口氣在召開院會時,通過行政訴訟法及其施行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五項法案,以讓新政策能上路。
司法院指出,為避免以高等行政法院作為終審法院,致不同高等行政法院對於同樣案件的見解不一,產生裁判分歧問題,特於修法中明訂,未來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若認為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必要時,可將案件移送給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以達統一見解的目的。
特別的是,此次修法中設計「重新審查」制度,要求被告機關在收到起訴狀繕本後,應重新審查。若審查結果認為原裁決有違法或不當時,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若不依原告請求處理,就須附具重新審查紀錄及原處分卷,向法院提出答辯狀,而法院審理時,被告機關必須派員到庭與原告面對面接受調查,法院必要時則可要求雙方進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2010年8月31日經濟日報)